01 壓力表檢定要求的發展過程
? 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要求是1985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時提出的,實行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目錄中包含壓力表)是1987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中首次發布的。 ? 強制檢定目錄從發布之日起,到現在25年的時間里經過7次調整,壓力表的強檢范圍從最初規定的三類(壓力表、風壓表、氧壓表)10種壓力表(在91年發布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中首次提出),調整為一類6種壓力表。 ? 具體變化過程中,國家及計量檢定管理部門發布的與檢定有關的文件及有關要求如下: ?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1985年9月6日公布)自1986年7月1日施行。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0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國發〔1987〕31號,自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人民健康和生命、財產的安全,加強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十六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制定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明細目錄。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
共有55項,其中第25項是壓力表。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名錄》國家計量局 量局法字〔1987〕188號自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壓力表分為三類,分別是壓力表、風壓表、氧壓表。 04/
“關于頒發《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1〕374號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強檢形式 及強檢適用范圍表(與壓力表有關的部分)
05/
“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質技監局政發〔1999〕15號,調整未涉及壓力表部分。
06/
“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量〔2001〕162號,調整未涉及壓力表部分。
07/
“關于將汽車里程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錄取消的通知”國質檢法〔2002〕386號,調整未涉及壓力表部分。
08/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5〕145號,自2006.5.1日施行。列入該目錄的項目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
該附件共規定75類計量器具需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其中第24、25類分別是壓力儀表以及壓力變送器和壓力傳感器。
壓力儀表:彈簧管式精密壓力表和真空表、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壓力表、記錄式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輪胎壓力表、壓力控制器、數字壓力計;
壓力變送器和壓力傳感器:壓力變送器、壓力傳感器。
09/
“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06〕5號,自2006.8.1日施行。
該文件要求,自即日起,未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不再辦理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
該附件共規定75大類220多種進口計量器具需要辦理進口計量器具許型式批準,其中第24、25類分別是壓力儀表以及壓力變送器和壓力傳感器。
壓力儀表:彈簧管式精密壓力表和真空表、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壓力表、記錄式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輪胎壓力表、壓力控制器、數字壓力計;
壓力變送器和壓力傳感器:壓力變送器、壓力傳感器。
10/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19〕48號。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V(強制檢定)或P+V(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其他計量器具不再實施強制檢定,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校準的方式,保證量值準確。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5〕1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6〕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名錄》國家計量局 量局法字〔1987〕188號、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 質技監局政發〔1999〕15號、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 國質檢量〔2001〕162號、關于將汽車里程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錄取消的通知 國質檢法〔2002〕386號、關于頒發《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1〕374號等文件廢止。
附件: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與壓力表有關的部分)
11/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20〕42號。
與48號文相比,壓力儀表的監管方式沒有變化,但強檢范圍中減少了壓力變送器、壓力傳感器;與1991年的374號文相比,壓力表的強檢范圍刪除了醫用高壓滅菌器、高壓爐壓力的測量的壓力表以及風壓表和氧壓表。(42號文發布之日起,48號文同步廢止,其中第四條廢止的相關文件依然廢止。)
02 壓力表分級管理要求 ? ? 壓力表屬于計量器具,根據《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化工企業使用的壓力表應按A、B、C三級進行管理,A、B、C級壓力表管理范圍如下:
A級: ? 1. 單位的最高標準壓力儀表。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用于安全防護方面的壓力表。 ? B級: ? 1. 用于生產過程中帶有控制回路和較重要檢測參數的壓力表或施工過程中檢測壓力的壓力表。 ? 2. 安裝在生產線或設備上,計量數據準確度要求高但非停產不能拆卸的壓力表。 ? C級: ? 1. 用于生產過程中非關鍵部位,無準確度要求,僅起指示作用的壓力表。 ? 2. 成套設備不能拆卸的指示儀表、盤裝儀表。
" 《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化工部、技術監督局〔1988〕806號中與壓力表分級管理有關的內容如下: ? 第三條?計量器具按A、B、C三級進行管理。 ? 第四條?A級管理范圍 ? 1.企事業單位的最高標準器。 ? 2.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證授權的社會公共計量標準器。 ? 3.《計量法》規定的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監測、醫療衛生方面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 4.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 ? 第五條?B級管理范圍 ? 1.用于量值傳遞的工作標準計量器具。 ? 2.用于生產過程中帶有控制回路和較重要檢測參數的計量器具或施工過程中檢測主要參數的計量器具。 ? 3.用于企業內部經濟核算、物資管理的計量器具。 ? 4.用于產品質量檢驗中主要的計量器具。 ? 5. 安裝在生產線或設備上,計量數據準確度要求高但非停產不能拆卸的計量器具。 ? 第六條?C級管理范圍 ? 1.用于生產過程中非關鍵部位,無準確度要求,僅起指示作用的計量器具。 ? 2.對計量數據準確度要求不高,使用頻次低,性能穩定的計量器具。 ? 3.使用環境惡劣、壽命短、低值易耗的無嚴格準確度要求的及自制專用的計量器具。 ? 4.生產工藝過程檢測中,非關鍵項目的低值易損性計量器具。 ? 5.作為工具使用的計量器具。 ? 6.用于生活方面的用戶計量器具及基層職工福利方面的計量器具。 ? 7. 成套設備不能拆卸的指示儀表、盤裝儀表。 "
03 壓力表的檢定 ? ? 壓力表的檢定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A級壓力表屬于強制檢定壓力表,B級和C級壓力表屬于非強制檢定壓力表,其中B級壓力表應進行周期檢定,C級壓力表根據具體用途,分為周期檢定、使用前檢定、一次性故障修檢或不檢定(一次性故障更換)。具體A、B、C級壓力表的檢定要求如下:
A級: ? 1. 單位的最高標準壓力儀表,其檢定周期一般不超一年。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用于安全防護方面的壓力表,其檢定周期一般不超六個月。 ? B級: ? 1. 化工生產企業,用于工藝過程控制的壓力表,其檢定周期為裝置檢修期; ? 2. 化工施工企業,用于測量施工過程中的主要參數的壓力表,其檢定周期為12個月。 ? C級: ? 1. 化工生產企業,用于監測的壓力表,其檢定周期一般為1~2個檢修周期(根據《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C級計量器具管理辦法中第2條以及附錄一 化工生產企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目錄中(三)C級計量器具管理目錄中對檢定周期的要求,考慮到目前石油化工企業的檢修期一般會超過三年、煤化工企業的檢修期也有超過兩年才檢修的情況,建議C級壓力表的檢定周期為1~2個檢修周期)。 ? 2. 化工生產企業,用于監視的壓力表,不需檢定,一次性故障更換。 ? 3. 化工施工企業,用于監視的壓力表、氧壓表、乙炔表,一次性故障修檢。 ? 4. 化工施工企業,用于施工過程檢測試壓參數的壓力表,使用前檢定。
壓力表的檢定要求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相關標準規范如下: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修正)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第十條?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修正)
第十一條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03/
《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化工部、技術監督局〔1988〕806號?
第七條?A級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1. 凡列入A級管理范圍的計量器具應按國家檢定規程要求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對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開展自檢的企業,也應嚴格按照國家檢定規程要求安排檢定。? ? ? ? ? ? ?
2. 暫無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校驗或比對方法,并報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 ? ? ? ?
3. 凡使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進行管理,以保證嚴格按規程實施周期檢定,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4. 使用標準物質的單位,應嚴格加以保管和進行操作。
第八條?B級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1 對于連續性運轉裝置上拆卸不便的計量器具,根據有關檢定規程,可隨設備檢修周期同步安排檢定周期,但在日常運轉中,必須嚴格監督檢查。
2 對于準確度要求高,但性能穩定,使用不頻繁的計量器具檢定周期可適當延長。所延長的時間應以保證計量器具可靠性為原則。對使用頻次高和需要保證使用精度的計量器具,應酌情縮短檢定周期。
3. 通用計量器具專用時,按其實際使用需要,根據檢定規程要求,可適當減少檢定項目或只作部分項目的檢定,但檢定證書應注明準許使用范圍和使用地點,并在計量器具的明顯位置處標貼限用標志。
4. 暫無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應參照第七條第2款執行。
第九條?C級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1.對一些準確度無嚴格要求,性能不易改變的低值易耗的或作為工具使用的計量器具,可實行一次性檢定。? ? ? ? ? ? ? ? ? ? ? ? ? ?
2.非生產關鍵部位起指示作用、使用頻率低、性能穩定而耐用以及連續運轉設備上固定安裝的計量器具,可實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長檢定周期,一般控制在2~4個周期內。
3.暫無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應參照第七條第2款執行。
4.用于生活福利方面的計量器具嚴禁流入生產或其他領域使用。
5.對列入C級管理范圍的其余計量器具,可根據計量器具類別和使用情況,實行監督性管理。
第十三條?A、B級計量器具必須有相應的檢定合格證和檢定原始記錄。C級應有檢定原始記錄,或有CMC標記的產品合格證。(注:國家質檢總局在“質檢總局關于取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事項的公告”〔2018〕2號中取消了“制造計量器具行政許可”,所以壓力表不再要求有CMC標記的要求,但應有CPA標記(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標記))
附錄一 化工生產企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目錄(與壓力表有關的部分)
(一)A級計量器具管理目錄
(二)B級計量器具管理目錄
(三)C級計量器具管理目錄
附錄二? 化工施工企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目錄 (與壓力表有關的部分)
(一)A級計量器具管理目錄
(二)B級計量器具管理目錄
(三)C級計量器具管理目錄
04/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20〕42號
五、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相應的檢定規程確定。凡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做了修訂的,應以修訂后的檢定規程為準。 ?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彈性元件精密壓力表和真空表》JJG49-2013
7.5檢定周期
精密表的檢定周期可根據使用環境和使用頻繁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一年。
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彈簧元件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JJG52-2013
7.5 檢定周期
壓力表的檢定周期可根據使用環境及使用頻繁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數字壓力計》JJG875-2019
7.5 檢定周期
檢定周期可根據數字壓力計使用環境條件、頻繁程度和工作要求確定,一般不超過一年。對周期穩定性不合格的數字壓力計,檢定周期縮短為半年。
編輯:黃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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