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電力網調度規程
前 言
???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法規和電力行業管理規程、制度,結合黑龍江省電網實際管理和運行情況,對《黑龍江省電力網調度規程》一九九零年版本進行的修編。
本標準是以適應黑龍江省電網的運行操作和調度管理而修編的,對一九九零年版本有較大的改動和補充。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代替一九九零年版《黑龍江省電力網調度規程》。
本標準由黑龍江省電力工業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黑龍江省電力工業局調度局,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樹椿、才俊忱、劉志富、王玉奇、孫振江、趙萬有、雷國寶。
目 錄??? 前 言??????? 第-篇 調度管理規程。
????????????????????????????? 黑龍江省電力工業局企業標準
黑龍江省電力網調度規程 Q/032--102--1995
第一篇 調度管理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網調度管理和調度運行的原則、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黑龍江省電網調度管理和調度運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國務院(93)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DL408-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黑電生字[88]第628號 操作票、工作票、調度術語細則黑電調[1992]270號 調度操作命令術語Q/032-101一1995 黑龍江省220kV電力網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Q/032-103-1995 黑龍江省電力網穩定規程
3 總則
3.1 為了加強黑龍江省電力網(以下簡稱為省網)的調度管理,保證系統的安全、優質和經濟運行,保證向用戶不間斷的供應電力,協調好各投資方的利益,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上級部、局的相關規定,編制本規程。
3.2 凡并入省網運行的發電廠、變電所的值長、電氣班長、電氣運行人員和各級調度人員均應熟練掌握本規程的全部內容,上崗前須經考試合格,并應每年進行復考。
3.3 凡并入省網運行的發電廠、變電所主管單位的生產領導和主管生產領導及基建、檢修、調試、通信、自動化工作負責人均應熟悉本規程的有關部分內容。
3.4。電力生產具有發電、供電和用電同時完成、隨機平衡的特點,因此,電網必須實行法制管理,以維護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
3.5 省網各地、縣調度機構,發電廠和有220kV設備的變電所,其現場運行規程必須符合本規程的規定,不得抵觸。
4 調度機構及其職責和任務
?4.1 調度機構
4.1.1 東北電網實行四級調度,即: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
4.1.2 黑龍江省電力工業局調度局(以下簡稱省調)是黑龍江省電力工業局直接領導下的省級電網調度機構,在電網運行工作中代表省電力工業局行使指揮權,并對直接涉及電網調度方面的專業行使管理權。
4.2 調度機構的職責
4.2.1 依據國家法律和法規進行電網調度,保證公平、公正性。
4.2.2 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將電能作為商品進入市場,以滿足社會的用電需要。4.2.3 按照有關合同或者協議,兼顧發電、供電、用電等各有關方面的利益,使電力的生產、供應、使用各環節直接或間接地納入市場經濟體系之中。
4.3 調度機構的任務
?4.3.l 調度機構負責指揮電網內發、輸、變、配電設備的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其主要任務是: a) 盡設備最大能力滿足負荷的需要;
b) 使整個電網安全可靠運行和連續供電;
c) 保證電能質量(頻率、電壓、諧波);
d) 經濟合理利用能源。
4.3.2 省調的基本工作:
a) 編制和組織落實電網的年、季和日運行方式,
b) 根據供電需求平衡各類產權機組發電量,編制和實施月、日調電計劃;
c) 統一安排所管轄范圍內的設備檢修;
?d) 負責省網系統無功、電壓和網損管理;
?e) 負責與東北主網解列運行系統的頻率調整;
f) 從綜合利用水能的目的出發,編制水庫調度方案,
?g) 制定和執行經濟調度方案和電網調峰方案;
h) 進行電網安全分析,組織落實安全穩定運行措施;
?i) 負責發、供電指標的制定和監控,.對超計劃用電者實施有關罰則;
j) 負責新建、改建設備投入電網的方案制定和實施;
?k) 負責組織省網調度專業方面的各項活動;
?1) 負責非省電力公司直屬電廠的并網設計審核、并網方案制定、調度協議的簽定和運行管理;
?m) 參加電網遠景規劃、改造和技措工程的審核;
n) 參加涉及電網安全、經濟和科研方面的運行試驗。
?5 調度管轄和操作范圍的劃分
5.1 調度管轄范圍的劃分
?5.l.1 省調直接管轄的設備
a) 由省電力公司直接經營或受委托經營的發電廠,其他產權經營的并入220kV電網或總裝機容量達到100MW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廠和總裝機容量達到30MW及以上的水力發電廠主機、主爐、發電機及其主開關,220kV機--變組及影響出力的附屬設備;
?b) 上述發電廠的發電機的自動勵磁裝置、強行勵磁裝置及安全穩定控制裝置和繼電保護裝置(繼自裝置管轄的具體劃分見省局Q/032一101一1995);
?c) 發電廠、變電所的220kV全部設備(包括主母線、旁路母線、開關、刀閘、主變及其220k?例中性點、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避雷器、阻波器、結合電容器等);
?d) 220kV輸電線路和跨國聯網線路;
e) 500kV變電所的35kV母線和電抗器;
f) 220kV以下系統與220k?系統構成電磁環網的運行方式。
?5.1.2 110kV及以下的設備,由地調或縣調管轄。
?5.2 調度操作范圍的劃分
5.2.1 調度指揮操作的范圍原則上按管轄設備的范圍劃分,但鑒于當前電網的結構特點,還有下列兩種特殊方式:
?a) 網調管轄的部分設備委托省調指揮操作;
?b) 省調管轄的部分設備委托地調指揮操作。
5.2.2 下列設備由網調委托省調指揮操作和事故處理:
a) 哈南變220kV母線、線路、主變220kV側主開關及母線例刀閘,
b) 哈三B廠三號發電機及變壓器組;
c) 220kV跨省聯絡線中的松五--五哈線、榆南線和鏡敦線(涉及到吉林省網內的設備操作,通過吉林省調進行)。
?5.2.3 220kV跨省聯絡線中的長新線,網調委托吉林省調指揮操作和事故處理,涉及到黑龍江省網內的設備操作,通過黑龍江省調進行。
?5.2.4 網調委托省調指揮操作的設備,在改變原運行狀態之前須先征得網調的同意,變動后要立即匯報。 5.2.5 下列設備由省調委托地調指揮操作和事故處理:
a) 發電廠的220kV三繞組變壓器的中壓側開關、刀閘和中性點;
?b) 220kV變電所的主變壓器及其220kV側開關、刀閘;
c) 非220kV并網的發電廠的主變壓器、機--變組和并網線路;
?d) 由單回220kV線路供電的負荷線路,除第一級線路由省調指揮外,以下各線路及變電所均委托地調指揮;
e) 220kV拉克線、克北線及克山變、北安變委托黑河地調指揮;
f) 與220kV電網構成電磁環網的低壓側設備;
?g) 非200kV跨國線路。
?5.2.6 省調委托地調指揮操作的設備,由相應供電區的地調實施,在改變原運行狀態之前須先征得省調的同意,變動后要立即匯報。
?5.2.7 地調對省調委托指揮操作的設備,其參數、運行方式和運行規定等均應切實掌握。
?6 調度管理
?6.1 調度指令
6.1.1 省調值班調度員在值班期間是省網生產運行的指揮者和協調者,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設備操作和事故處理下達指令。
?6.1. 2 省調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只下達給直接指揮下的值班人員(發電廠值長、220kV變電所值班長、地調值班調度員),并對發布的調度指令的正確性負責。
?6.1.3 各調值班調度員下達的指令,發電廠、220kV變電所的值班人員和地調值班調度員必須執行.如認為其指令不正確時應予以指出,省調值班調度員要認真復查,當省調值班調度員仍重復原指令時,則必須執行。但確認執行該指令對人員或設備的安全有威脅時,受令人應拒絕執行,并將拒絕執行的理由和建議報告省調值班調度員和本單位的直接領導。
?6.1.4 省調值班調度員下達的正常操作指令均應編號,現場只有在接到指令號后方可進行操作,指令執行完畢后要立即匯報執行的時間及設備變動狀況.省調值班調度員只有在接到上述匯報后,方可認為操作指令執行完畢。
?6.1.5 任何人不得干預調度指令的執行,對不執行或推延執行調度指令的行為,要追究未執行指令的值班員和其指使領導者的法律責任。
.6.1.6 省電力局領導發布的有關調度業務的指示,一般應通過省調生產副局長傳達到值班調度員.特殊情況下,調度處處長或值班調度員也可直接接受并執行,但應盡快匯報本局領導。
?6.2 調度規則
6.2.1 電網實行統一調度,省調管轄范圍內的設備,除非已構成對人身或設備本身的安全有威脅外,未經省調值班調度員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其運行狀態。
6.2.2 發電廠必須按照日調電計劃運行,并根據調度指令參與調頻、調壓.省調值班調度員根據負荷變動情況有權修改日調電計劃,并予以記錄。
6.2.3 調度機構不得無故克扣各供電區的電力、電量計劃指標。當電源產生缺額時,可根據予先規定的比例,由值班調度員對指標進行修改,并認真記錄。
6.2.4 省調值班調度員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有權對地調管轄的設備直接指揮操作,但事后應盡快通知有關地調值班調度員。
6.2.5 發電廠、220kV變電所和地調的當值人員應主動向省調值班調度員匯報運行情況,發現異常要隨時報告。省調值班調度員也應向現場轉告電網運行主要情況并向網調匯報。
6.2.6 各地調應按要求向省調提報經當地政府部門批準的下列限電序位表:
a) 事故限電序位表;
b) 超計劃用電限電序位表.
6.2.7 省調根據地調報送的限電序位表,根據負荷性質統一平衡后,編制省網的限電序位表供實施。
7 頻率管理
7.1 頻率調整
7.1.1 電網頻率應保持50Hz,正常波動范圍不應超過±0.2Hz,嚴禁升高或降低頻率運行。
7.1.2 正常運行時的頻率調整由網調負責,省網電廠均為負荷監視廠,嚴格按日調電曲線和省調值班調度員的指令調整出力。
7.1.3 省網與主網解列運行時,省調負責指揮調頻,由牡二電廠擔當主調頻廠,富二電廠擔當輔助調頻廠,其他電廠根據值班調度員指令參與調頻。
7.1.4 省網內的某一部分有計劃的解列運行時,由省調事先指定調頻廠。若非計劃解列,則由省調值班調度員根據實際情況臨時確定調頻廠。
7.1.5 主調頻廠應經常保持不少于電網總負荷1-3%的調整容量,負責保持電網頻率正常。當調整幅度接近機組的極限出力時,應立即報告省調值班調度員。省調值班調度員應根據運行狀況及時調整各電廠的出力分配,使主調頻廠有較大的調整裕度。
7.1.6 當頻率變動超過0.2Hz時,輔助調頻廠應立即參加調頻,直至頻率恢復正常或達到機組極限出力時止。
7.1.7 發電廠、220kV變電所和各級調度室均應安裝頻率表和標準時鐘。省調值班調度員為省網時間管理負責人,每月15日零時主動與網調校時,各運行單位每旬第一天的一值與省調主動校時。
7.2 按頻率減載、解列及事故保廠用電方案
7.2.1 各級調度機構均須按上級調度機構下達的低頻減載方案要求,結合各自管轄電網的實際情況,編制相應的實施方案。下達執行的同時,并報上級調度機構備案。
7.2.2 低頻減載裝置和按頻率解列裝置是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重要措施,其所投控負荷的數量(或作用的開關)及整定位(頻率、時間)必須符合整定方案的要求。其投用或停用必須經省調值班調度員批準。
7.2.3 低頻減載裝置所控制的負荷線路停電時,應有其他相應的負荷線路頂替。當低頻減載裝置停用時,所控線路應以手動代替。
7.2.4 當頻率降低至低頻成載裝置或按頻率解列裝置整定值以下而該裝置拒動時,現場值班人員經核對確認后,應不待調度令即行手動拉開裝置所控制的開關,然后匯報值班調度員。
7.2.5 低頻減載裝置動作切除的線路,省調下令限電切除的線路,在未得到省調允許送電指令時,不得擅自送電。
7.2.6 裝設低頻減載裝置或按頻率解列裝置的電廠和變電所,都應安裝有頻率表,有條件的還應安裝自動頻率記錄儀。
7.2.7 電廠保廠用電方案,應與所在地區的地調共同研究確定,經省電力工業局生產部批準后報省調備案。電廠解機保廣用電的頻率值為:中溫中壓電廠不應高于47.5Hz,高溫高壓電廠不應高于48.00Hz,。當電網頻率低至上述及以下頻率值時,電廠可按保廠用電方案的規定解列部分發電機組,以保證廠用供電。
8 無功和電壓管理
?8.1 無功管理
8.1.1 省調、地調對其調度的發電機組應每日分別下達次日的無功調電曲線,并對尖峰、低谷時段的曲線合格率進行考核,按月匯總通報。
8.1.2 發電廠要嚴格按照無功調電曲線和調度指令調整無功,對不認真執行的單位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經濟制裁。
8.1.3 各級調度要做好電網的無功就地平衡,避免地區間待別是經過長距離線路交換無功。值班調度員根據情況有權修改無功調電曲線,但應認真記錄。
8.1.4 為解決低谷時段的無功過剩,所有發電機組都可根據需要將功率因數調至不低于遲相0.98運行,已經確定為進相的機組應進相運行吸收無功,不允許由低一級電網向上一級電網倒送無功。
8.1.5 并聯電容器是無功電源設備,必須隨負荷變動投切.各電業局要認真維護,使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8.1.6 對非省電力公司經營的發電廠的無功要嚴格控制。對不執行調度指令調整無功的行為要堅決按《并網調度協議》嚴厲處罰。
8.2 電壓管理
8.2.1 為了保證電壓質量,在電網中具有代表性的地點設置電壓中樞點,一般規定為:
?a) 一次系統的電壓中樞點數目應不少于接入一次系統的電廠和變電所總數的3%;
b) 二次系統的電壓中樞點數目應不少于接入二次系統的電廠和變電所總數的10%。
8.2.2 省網設置六個電壓中樞點,即牡丹江第二發電廠、新華發電廠、齊齊哈爾一次變、哈西一次變、雞西一次變和佳南一次變的220kV母線。其余發電廠和變電所的220kV母線為電壓監視點。
8.2.3 省調按季編制一次系統電壓中樞點和監視點的正常及檢修方式電壓曲線,電壓中樞點的電壓合格率不應低于96%。
8.2.4 省調值班調度員應控制電壓中樞點的電壓在曲線允許范圍內變動,在尖峰時段盡量按曲線上限運行,在低谷時段盡量按曲線下限運行,即實施逆調壓。
8.2.5 發電廠、變電所的電氣值班員要經常監視電壓變動,當發現超出曲線允許范圍時應立即報告省調值班調度員。
8.2.6 省調值班調度員發現中樞點電壓超出曲線允許范圍后,要立即下達指令調整有關發電廠的無功和地區的補償電容器,如正常調整手段已全部使用后,電壓仍高于曲線上限的5%或低于曲線下限的5%時,可采用事故處理規定措施,并報告生產副局長。
8.2.7 由于電網異常運行引起發電廠廠用電壓低于額定電壓的85%以下,危及機組的運行安全時,可按預先制定的低電壓保廠用電方案解列部分機組保廠用電。
8.2.8 省調統一確定發電廠和變電所的主變壓器220kV側分接頭位置,任何單位不得自行變動。對有載調壓變壓器分接開關的位置,現場可按照地調給定的二次電壓曲線進行調整。
8.3 發電機進相運行規定
8.3.1 為了加大電網低谷時段的調壓力度,經過試驗確定:富二電廠3號機組、牡二電廠3、4號機組、佳木斯電廠12、13號機組可以進相運行。
8.3.2 發電機組在實施進相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a) 自動勵磁調整器投入,低勵限制功能可靠,
b) 數字功用儀工作正常;
c) 調速系統靈活,無卡澀。
8.3.3 省調值班調度員在發現電壓中樞點的電壓高于240kV,且其它常規調壓手段均巳進行完畢而電壓不下降時,便可決定采用臨近電廠發電機組進相調壓。
8.3.4 發電機進機深度受下列條件約束:
a) 功角不得大于70度,
b) 發電機端電壓不得低于額定電壓的95%,
c) 廠用電電壓不得低于額定電壓的95%,
d) 100MW機組吸收無功不大于30MVar,200MW機組吸收無功不大于50MVar。
8.3.5 省調值班調度員在實施發電機組進相時,要綜合掌握電網的穩定性控制,對進相運行的機組要優先減發有功出力調峰,以增加穩定儲備。
8.3.6 發電廠運行值班人員在機組進相操作過程中要乎穩進行,并注意監視有關母線電壓,當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按現場運行規程處理,并將情況報告省調值班調度員。
8.3.7 省調值班調度員在電網發生異常引起電壓或穩定儲備降低時,要立即指令進相機組增加勵磁退出進相運行。
8.3.8 在實施發電機組進相調壓階段,要嚴格控制其它機組的無功不得增加,以避免破壞調壓效果。
9 水庫調度
?9.1 計劃管理
9.1.1 水電廠要根據長期、中期、短期氣象預報編制年、季、月水庫運用計劃,并應提前20天報給省調,其主要內容包括:
a) 年、李、月入庫水量;
b) 年、季、月發電量及各月日均發電量,
c) 各月日最大入庫流量和日均入庫流量,
d) 各月和日均發電用水量、耗水率、漏水損失量,
e) 各月末控制水位。
9.1.2 省調根據各水電廠提報的水庫運用計劃,以發電為主兼顧綜合利用的前提下,編制實施水庫運用方案。
9.1.3 在每年汛期到來之前。水電廠要根據本廠實際情況制定水庫防洪方案報省調掌握。在汛期內,水電廠與省調水庫調度人員應密切注視來水趨勢,每三天交換一次情況,以便調整水庫運用計劃。
9.2 運用管理
9.2.1 水電廠在電網中以調峰為主,其必須隨時處于能按調度指令啟停的良好狀態。9.2.2 為了提高水庫的經濟利用,在枯水期應按水庫運行圖的上限運行,在汛期到來之前應按水庫運行圖的下限運行。
9.2.3 由于省網處于高寒地區,為了盡量滿足冬季調峰需要,在汛期末應保證水庫水位接近上限,供水期水庫放水耍盡量均銜,嚴禁破壞水庫水位。
10 新建改建設備投運管理
10.1 投運準備
10.1.1 在省調管轄范圍內新建改建設備的單位,不論其是否由省電力公司經營,均應在每年12月末前向相應調度機構提報下年度的工程進度,以便電網有計劃的安排投運并及時發揮效益,否則調度機構有權拒絕受理。
10.1.2 設備投運前必須進行系統計算,發電廠的生技科(處)電業局的調度所(處)要按期提報技術資料。
10.1.2.1 提前6個月提報的資料有:
a) 發電機銘牌參數;同步電抗、暫態電抗、次暫態電抗、零序電抗、負序電抗、轉于時間常數、短路比、轉動慣量和勵磁參數;
?b) 汽(水)輪機型號、容量、汽溫、汽壓(水頭)、缸數、葉片級數、臨界轉數、排汽壓力、單位耗汽(水)量、轉動慣量;
c) 鍋爐型號、容量、汽溫、汽壓、燃燒器(嘴)數、排煙溫度、給水溫度、燃料耗量、設計效率;d) 機爐主要附屬設備銘牌參數及配置;
e) 變壓器、母線、開關、刀閘、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阻波器、結合電容器和無功補償設備的銘牌參數,
f) 線路豆長、導線和架空地線型號、導線排列方式、桿塔型式和級數、線路走向圖;
g) 廠(變)的電氣主結線圖、三相相序圖、廠用電結線圖、開關場平面布置圖;
h) 繼自裝置配置及原理接線圖,通訊、自動化配置及原理接線圖;
i) 主蒸汽、主給水及熱力系統圖。
10.1.2.2 提前1個月提報的資料有:
a) 設備投運申請書,包括本次實投設備范圍、時間等;
b) 變壓器實測正、零序阻抗;
c) 現場啟動試運方案、現場運行規程;
d) 現場運行值班人員名單。
10.1.2.3 提前半個月提報的資料有:
a) 線路實測正序、零序阻抗和互相感抗;
b) 通信、自動化設備調試資料和應用方案。
10.1.3 省調負責確認廠(變)的正式名稱和設備的命名編號,辦法是在有關單位提報的一次系統結線圖上標示后,返回原單位一份即生效,不以行文方式進行,除此以外的任何名稱概不認可。
10.1.4 省調在接到上述提報的資料后,即開展系統計算分析等準備工作,并提前七天下發設備投運方案,明確系統結線、繼自裝置使用、送電具體時間及投運程序。在設備投遠方案下達之前,任何人無權確定投運時間。
10.1.5 新設備投運時間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變動,由于基建或電網原因確需改變時,現場或省調均應提前兩天以上時間通知對方,變動后的投運時間由省調另行確定。
10.2 投運程序
10.2.1 新設備在未達到下列條件之前,省調有權拒絕設備投入電網:
a) 繼自裝置、安全穩定控制裝置、測量和計量儀表達到同步投運條件;
b) 通信可靠暢通,自動化設備具備投入條件;
c) 線路或變壓器能夠接帶足夠的負荷,保證繼自裝置可以校驗;
d) 應按省調要求進行的其它事項。
10.2.2 新設備不具備投運條件,由于特殊情況急需投運時,必須經省局有關領導批難,并采取臨時措施后可先行臨時投運,但要明確達到正式投運條件的限期,對于由此引起的影響電網安全的后果,不由省調承擔責任。
10.2.3 新投設備,發電廠由值長、220kV線路由地調所長、變電所由所長提前三天與省調辦理正式投運申請手續,省調提前兩天批復。
10.2.4 省調值班調度員和新投運設備單位的運行值班員,均應根據"新設備投運方案"編制操作票。操作票一旦開始執行,不得改變其操作順序,否則應停止操作,另行研究后再行決定。
10.2.5 省調指揮新設備投運操作。只對現場運行值班員,其他人員的要求一律經值班員傳達。
11 發、供電管理
?11.1 發、供電平衡
?11.1.1 各級調度必須認真做好負荷預計,以便按照電力市場需求,組織平衡發供電生產和進行電網安全穩定分析。
11.1.2 各級調度在進行負荷預計時,都要采用科學手段,不能僅靠人為經驗估計,以免造成過大的偏差。
11.l.3 為了準確做好發供電平衡,地調和發電廠應按時向省調提報下列資料。
11.1.3.1 提前30天提報的資料有:
a) 各地區的年、季(分月)有功、無功最大、最小電力預計,并按220kV變電所和發電廠的負荷分質點列出;
b) 準備新投變電所引起的負荷變動及新增的負荷;c) 地區月全口徑供電量及上網電量預計;d) 各發電廠年、季(分月)分機最大、最小有功出力,如不符合銘牌出力應經省局生產部核準。
11.1.3.2 提前1天(節假日提前3-5天)提報的資料有:
a) 次日地區各小時有功、無功電力,
?b) 次日地區供電量預計。供電電力的預計偏差不應超過±2.5%。
11.1.4 省調在年、季電網運行方式中,對分月的供電負荷和發電資源進行平衡,用以預測和分析電力市場的供求趨勢,指導電網的生產運行。
11.1.5 省調按照總量平衡的原則,于10日前編制出下月的調電計劃,報請網調批準后下發各電廠。
11.1.6 省調根據月調電計劃于每日16時前下達各電廠的次日調電曲線。由于電廠產權已經多元化,調電曲線的編制只能實行市場經濟杠桿調節,即優先調度電價便宜和對電網經濟效益高的電廠發電.
11.2 網損管理
11.2.1 省網220kV送變電報失,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辦法,具體分工為:
a) 省調承擔發電廠220kV變壓器和220kV電源聯絡線的損失;
b) 地調承擔只向其供電區供電的220kV負荷線路和220kV變壓器的損失。
11.2.2 省調每年根據上級部門下的網損指標,經理論計算后分解到各地區調度。
11.2.3 省調負責制定網報考核和獎勵辦法,并按月考核分折,將完成情況上報。
11.2.4 各級調度都應編制各自的降損措施,每半年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實施。
11.2.5 各變壓器220kV例、220kV線路,均應安裝不低于0.5級的分時電度表,并應按分管區域定時校驗其準確率,母線電量不平衡率要小于1%。
11.3 計量和報表
11.3.l 發電廠、地調于每日1時、6時、15時和23時向省調值班調度員匯報逐點和全天的各類發電量、廠用電量、廠用電率、地區供電量和負荷率數據。
11.3.2 地區供電量的統計方法是:接在220kV電網以下電壓等級的發電機發電量減去其廠用變及備用廠用變電量,加(減)電廠220kV主變二、三次側送出(入)電量,加(減)變電所220kV主變二、三次側送出(入)電量的代數和。
11.3.3 發電廠、變電所和地調的自動化設備必須經常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保證隨時和定時打印電網潮流,并盡快向商業化計量過渡。
11.3.4 發電廠、地調應按時向省調提報有關報表。同時要進行文字分析。
11.3.4.1 每月5日前報送的報表:
a) 發電廠的火電十五表、一次網損報表、調峰統計表、設備檢修統計表;
b) 地調的一次網損報表。11.3.4.2 地調每月10日前報調度運行月報。
11.3.4.3 每月20日前報送的報表:
a) 發電廠、地調本月15日(節假日順延一天)的2時、10時、19時(夏季為20時)的潮流分布圖;b) 地調本月15日(節假日順延一天)的2時、10時、19時(夏季為20時)低頻減載實際投控的線路和負荷數。
12 設備檢修管理
?12.1 檢修管理原則
12.l.l 設備檢修須協調配合,避免重復停電,實行統一安排進度、統一制定安全措施并予以落實。
12.1.2 省調管轄的設備和受網調委托指揮的設備檢修,應由各單位向省調提報檢修計劃。
12.1.3 不論由生產或基建單位引起的設備檢修(包括一、二次設備),均須納入計劃。計劃的提報發電廠由生技科(處)負責,電業局由調度所(處)負責,其他單位概不受理。
12.1.4 設備檢修計劃一經全網平衡后,原則上不再變動。
12.2 發電設備檢修管理
12.2.1 發電廠應根據機組檢修周期的規定編制年、季、月檢修計劃,并按照下列時間向省調提報:
a) 每年10月5日前提報下年檢修計劃;
b) 提前45天提報下季度檢修計劃;
c) 提前30天提報下月檢修計劃。
12.2.2 省調在對全網機組檢修進度平衡時,根據供電負荷和機組的安全狀況,有權串動開完工日期。
12.2.3 已經確定的檢修計劃,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至少應提前7天提出書面報告,申明變動的理由,否則取消本次檢修工期,后果自負。
12.2.4 計劃檢修中發現新的重要缺陷必須處理時,在原計劃期內確不能完成者,應在原批準計劃工期未過半之前向省調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且只能延期一次。
12.2.5 計劃檢修由發電廠值長提前1天向省調申請,由省調填寫"檢修申請書",并當日批復。現場只有接到批復的時間后方可按期開工。
12.2.6 非計劃檢修或停止備用時,發電廠值長一般應提前6小時向省調申請,由省調填寫"檢修申請書",并盡快予以批復。在電網不限電的情況下,也可不受6小時限制,但臨檢時間必須在有關規定范圍之內。
12.2.7 省調填寫的"檢修申請書",必須經有關專業會簽和領導批準后,方可向現場批復。
12.2.8 設備事故停運搶修,由發電廠值長將搶修進度和項目直接匯報省調值班調度員,省調值班調度員要匯入記錄簿中并匯報領導。
12.3 送變電設備檢修管理
12.3.1 送變電設備檢修只編調"防污清掃"、"春檢"、"秋檢"和"月計劃"。上述計劃發電廠和電業局應按下述時間報到省調。
a) 2月10日前提報"防污清掃"計劃;
b) 3月10日前提報"春檢"計劃;c) 8月10日前提報"秋檢"計劃;
d) 提前30天提報月計劃。
12.3.2 計劃檢修確定后.除不可抗拒的條件影響外,一般不予改變工期,如因電網原因引起的變動,省調應重新安排合理的計劃時間。
12.3.3 計劃檢修中發現新的重要缺陷必須處理時,在原計劃期內確不能完成者,可在原批準計劃工期未過半之前與省調申請辦理一次延期手續。如工期只有1天,由于氣候變化影響人身和設備安全時,可隨時申請延期。
12.3.4 計劃檢修發電廠由值長、線路由地調、變電所設備由所長提前1天向省調辦理申請手續。
12.3.5 省調按照現場的申請內容填寫"檢修申請書"經有關專業會簽和領導批準后,提前1天向現場批復。
12.3.6 設備異常運行,現場應提前6小時向省調提出臨檢申請,省調根據電網情況積極安排,避免加重設備損壞。
12.3.7 設備事故停運搶修,現場將搶修進度和項目直接匯報省調值班調度員,省調值班調度員要記入記錄簿中并匯報領導。
13 調峰管理
13.1 調峰原則
13.1.1 調峰是由保證電能質量、保證發供電負荷平衡的客觀規律所決定的,因此,凡并入電網的發電廠均須承擔調峰任務。
13.1.2 火電機組調峰的要求是在尖峰負荷時段帶滿銘牌出力,低谷負荷時段減至技術出力允許最低值。其具體數值應于每年11月末核定一次,并報省調掌握。具體分工為:
a ) 省調管轄的電廠由省局生產部核定;
b ) 地調管轄的電廠由電業局地方電廠處與地調共同核定。
13.1.3 100MW及以下容量非供熱機組,必須全部達到啟停調峰條件;200MW容量的機組逐步實現50%增減出力調峰。
13.1.4 水電廠原則上每天啟停調峰。在豐水期,如電網有條件時可延長低谷時段發電時間,努力減少棄水。
13.1.5 對不愿承擔調峰任務的電廠不準并網,對已并網的電廠不認真執行或拒不執行調度調峰指令者,要堅決采取經濟制裁手段,直至將其強行解網。
13.2 調峰管理
13.2.1 省調和地調每季下達各自管轄和指揮電廠機組的調峰組合方案,并在下達日調電曲線時予以實施。
13.2.2 各級值班調度員可根據電網調峰需要,臨時指令電廠調峰,但應注意公平、公正和安全性,一般100MW機組在同一電廠不宜同時兩臺啟停,100MW機組啟停也不宜與200MW機組50%減負荷在同一電廠發生。
13.2.3 發電廠必須認真執行電網調度的調峰指令,各級調度應認真考核,并按月根據有關規定或協議進行獎罰。
13.2.4 省電力公司經營的發電廠由于機組調峰影響的經濟指標和利潤,由省調出具證明后,在年終決算時從公司利益中適當補償。
13.2.5 對調峰機組的檢修、處理缺陷等,調度予以優先安排,并按有關規定延長工期。
14 非省電力公司經營的電網、電廠的管理
14.1 調度關系
14.l.1 凡并入省網非省電力公司經營的電網或電廠,如其直接接入220kV電網,或火電廠總裝機容量達到100MW及以上,水電廠總裝機容量達到30MW及以上,均由省調直接調度和管理。
14.1.2 對于以其它電壓等級并入省網的電網或電廠及其它容量的電廠,省調可視其對電網的影響程度委托地調調度和管理。
14.1.3 不論應歸哪級調度機構調度和管理的電網或電廠,在審核并網設計方案時,均應有省、地、縣調度機構人員參加,并應簽署審核意見.
14.2 并網程序和條件
14.2.1 要求并入省網的電廠或電網應提前三個月向所主管調度機構提出并網申請,并提報下列資料:
a) 有關部門批復的同意并網文件和并網設計審核文件;
b) 并網的穩定計算報告及安全穩定裝置控制方案,c) 電氣主接線圖、主要設備參數、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及通信方案、水電廠水工、水文、水庫調度等資料。
14.2.2 只有當電網或電廠達到下列條件時,方可研究并網事宜:
a) 并網的一次系統設備均已達到投運條件;
b) 繼自裝置、安全穩定控制裝置全部能夠投入;
c) 通信已經暢通,自動化設施巳按設計建成,具備傳送情息條件;
d) 電力、電量計量裝置齊全,經校驗符合技術等級標準。
14.2.3 要求并入省網的電廠或電網,必須按照調度關系與主管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但地、縣級調度機構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須經省調審批。
?14.2.4 《并網調度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a) 必須服從電網統一調度,認真執行電網調度管理的有關規程;
?b) 明確雙方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c) 劃分設備管轄和操作范圍,確定計量點;
d) 確定機組技術出力、調峰、調壓、并解列及事故處理和設備檢修的規定;
e) 運行方式變動、繼自裝置使用、通信和自動化設備運行的規定;
f) 調度機構服務方式、對違反調度紀律的懲罰辦法;
g) 其它必要的條款。
14.3 運行管理
14.3.1 對自發自用電廠的發電安排,原則上應是先使用完向電網申請的用電量,不足時再以自發電補充。
14.3.2 對需要由電網代銷電量的電廠的發電安排,要完全采用市場調節方式,在電價合理又有認購者的情況下,按可銷售安排發電。
14.3.3 調度機構對電廠的發電、繼電、通信和自動化專業實行歸口管理和考核,并定期通報。
第二篇 調度運行規程.
15操作管理制度
15.1 總則
15.1.1 為了防止電網操作上的誤下令和誤操作,必須統一操作管理,確保操作的統一、協調、準確、快速和電網安全運行,結合黑龍江省電網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5.1.2 倒閘操作,系指將電氣設備按預期目的由一種狀態轉換到另一種狀態的行為。電氣設備分為四種狀態,即:運行、檢修、熱備用和冷備用。
15.1.3 一切正常倒閘操作,必須使用操作票,操作票系指:
a) 調度端:系統操作票及綜合命令操作票;
b)現場端(發電廠及變電所):倒閘操作票。
15.1.4 下列操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使用口頭命令,但應記入相應的記錄簿中:
a) 事故處理;
b) 由于運行設備發生缺陷,嚴重咸脅人身或設備安全,撒要緊急停止運行者;
c) 為防止事故而需要緊急操作者;
d) 拉閘限電;
e) 調整出力;
f) 單一項目的操作。
15.1.5 系統操作票使用逐項操作命令,綜合操作命令票使用綜合命令,口頭命令使用逐項操作命令或綜合命令。
15.1.6 調度員對所發布的操作命令的正確性負責,不論采用何種發令形式,均應使現場值班人員完全請楚該操作的目的和要求,現場值班人員將調度員發給的操作預令,填寫在專用的倒閘操作記錄簿上,并按此記錄編制本單位的倒閘操作票,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15.1.7 系統操作票和綜合命令票的使用范圍
15.1.7.l 一個操作任務需要兩個及以上單位共同配合的操作,或只有一個單位操作,影響主要系統運行方式或需要觀察對系統的影響者,均使用系統操作票。所謂影響主要系統運行方式,系指操作涉及電網并解環或兩個系統的并解列。所謂需要觀察對系統的影響者,系指操作對系統的潮流、電壓、穩定等有較大影響,需要采取相應措施的。
15.1.7.2 一個操作任務只需一個單位操作,不需要其他單位配合,不影響主要系統運行方式,也不需要觀察對系統的影響者,使用綜合操作命令票。一個操作任務只需要一個單位操作一次設備,但只需在操作前或操作后,在其他單位變更保護裝置(含自動裝置,下同)使用方式的,使用綜合命令票。單一變更保護裝置的使用方式下發口頭命令。如保護裝置的投停操作與其他單位的一次設備操作必須在中間配合進行。則需使用系統操作票。
15.1.8 編制操作票和下發操作命令,必須使用正規調度操作命令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所謂設備雙重名稱,系指設備名稱和編號。
15.1.9 現場的倒閘操作,必須得到管轄該設備的值班調度員的正式命令后方可進行。
15.l.10 調度員在指揮正常操作時,若發生事故,應立即停止操作,迅速進行事故處理,事故后或事故處理告一段落時,再進行操作。
15.1.11 正常操作應盡量避免在交接班或高峰負荷時進行,如果在交接班時操作沒完,應操作完或操作到某一段落后再進行交接班,必要時接班人員應協助操作。
15.2 操作票的編制:
15.2.1 操作票由值班調度員填寫,填寫完后,應根據模擬圖板或結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并在編制人處簽字。
15.2.2 編制操作票的依據
a) 根據檢修計劃、試驗方案及新設備投運方案等填寫;
b) 日計劃外臨時停送電項目和其他臨時性操作,按本單位領導的要求填寫。
15.2.3 系統操作票填寫內容:
a) 開關、刀閘的操作;
b) 有功、無功電源及負荷的調整;
c) 保護裝置的投入、停用及變更定值;
d) 中性點接地方式的改變及消弧線圈補償度的調整;
e) 裝設、折除接地線及懸掛、取回"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標示牌;
f) 必要的檢查項目和聯系項目。
15.2.4 系統操作票應按操作先后順序,按項依次填寫,不得漏項、并項和后加項。所謂并項,系指將有先后順序的操作,填寫在同一項中。
15.2.5 下列情況可在系統操作票里填寫在同一項中,但現場倒閘操作票應按操作先后順序填寫:
a) 同一發電廠或變電所,多條配電線開關同時停電的操作;
b) 負荷變電所配合電網全部停電或全部送電時,該變電所內部的全部操作;
c) 在無電壓的情況下,開關和刀閘的操作;
d) 裝設或拆除接地線及懸掛或取回"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標示牌。
15.2.6 綜合命令票的填寫內容:
a) 綜合令只需填寫操作任務和操作時間及注意事項,操作任務應簡單明確,寫明操作目的和要求,凡屬操作的內容,均須填入任務欄內。包括操作范圍、裝設拆除地線及標示牌等;
b) 對單獨線路的停送電操作,操作任務欄內應用雙重名稱;
c) 注意事項欄內填寫調度對現場的特殊要求,或者要求調度本身的注意事項,還包括一些必要的聯系事項,如匯報網調或聯系地調等;
d) 綜合令里不準帶分項令,綜合令在操作過程中不需要再聯系調度。
15.3 操作票的審核和簽發
15.3.1 操作票由調度長審核并簽發,具有編制、審核人都簽字的操作票,方可按規定下發操作預令或下令操作。
15.3.2 前班編制的操作票,執行班的調度長必須重新審核簽字后才能執行。如認為有問題可重填寫,對于上班操作票的正確性,執行班負主要責任。
15.3.3 正常操作時,調度員應事先填寫操作票,最遲比計劃操作時間提前兩小時將操作預令發到操作單位,現場受預令人應復誦無誤并記在專用記錄簿中。以作為現場填寫倒閘操作票的依據。
15.3.4 重大的、復雜的操作,及新設備投產的操作應在計劃操作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將操作預令發到操作單位。重大的、復雜的操作劃分原則,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決定,但應將重大系統試驗,復雜的運行方式改變和新設備投運等包括在內。
15.3.5 下個班接班后兩小時內的操作,應在本班交班兩小時前將操作預令發到操作單位。
15.3.6 臨時性操作,或臨時變更計劃操作時間的操作,調度員可隨時下發操作預令,但應注明原因。15.3.7 下發操作預令,系統操作票只發給現場操作任務、有關操作項目及計劃操作時間,綜合令只發操作任務和計劃操作時間,操作指令號在正式操作時下達。
15.4操作票的執行
15.4.1 調度員發布操作命令的條件:
a) 熟悉系統運行方式,明確操作任務;
b) 是當值的正式值班調度員;
c) 經當值調度長批準。
15.4.2 調度員在開始操作前,應先在模擬圖板上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無誤后,再進行正式操作。操作完后,及時更改模擬圖板,使其符合實際運行方式。
15.4.3 調度員發布操作命令時,應和受令人互報性名,對時,現場受令人為當值負責人。
15.4.4 調度操作過程中應遵守監護(有條件時)、復誦、記錄、錄音等制度。
15.4.5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兩名調度員為同一操作項目,向操作單位發布操作命令。
15.4.6 調度員在發布正式操作命令時,應發指令號、操作任務、操作項號及內容、下令時間,并明確操作命令的類別(系統令、綜合令、口頭令等),現場復誦無誤后,調度員發布"可以執行"的命令。
15.4.7 調度員發布送電操作命令前,應了解現場停電作業及操作準備情況,并提醒現場拆除自行裝設的安全措施。
15.4.8 調度員按系統操作票指揮操作時,應按操作順序逐項下達操作命令,除允許連續執行的操作項目外,下一個操作項目,必須在接到現場值班負責人上一個操作項目已執行完的匯報,并記錄匯報人姓名和操作完時間,才能下達。
15.4.9 系統操作票中,一個操作單位有幾個連續操作項目,雖然有先后操作順序,但與其他單位沒有配合問題,也不必觀察對系統的影響,又不需要在操作中間和調度聯系的,調度員可以將連續操作項目一次下達,現場可連續執行完后,將操作完時間匯報調度。
15.4.10 系統操作票中,一項中有幾個操作單位同時進行操作時,必須將此項全部操作完,才能下發下一項操作命令。
15.4.11 除下列情況外,系統操作票不允許跳項操作,所謂跳項操作,系指上一項令沒有執行完,就下發下一項操作令,或上一項令沒有下發,而下發下一項操作令。
a) 現場檢修執行情況與計劃不一致或運行方式變更,為及時供電和增加供電可取性時;
b) 操作中系統或設備發生異常,不能按原操作計劃操作時。出現上述情況,由調度員寫明原因,提出變更后的操作順序,經調度長審核批準,按新的操作順序執行。
15.4.12 操作票執行完,由調度長對操作票進行詳細檢查,確認正確無誤后,在操作票規定位置蓋"已執行"印章,操作票才算正式執行完畢。對填寫錯誤無法使用的操作票,或因故不能操作且又未下發預令的操作票,在操作票規定位置蓋"作廢"印章。對因故不能操作,但已下發預令的操作票,在操作票規定位置蓋"未執行"印章。
15.5 操作票的管理
15.5.1 操作票應事先編號,并按編號順序使用,原則上每年應重新編號一次。
15.5.2 填寫操作票必須使用鋼筆或園珠筆,并使用全省統一格式的操作票。用微機打印的操作票,只能作為填寫操作票時參考,不準用微機打印代替調度員填寫操作票。
15.5.3 操作票不準損毀。作廢和未執行的操作票,應和已執行的操作票一起按月裝訂成冊。
15.5.4 操作票應按月檢查并統計合格率,作廢的操作票不參加統計,未執行票按已執行的操作票統計合格率。各月累計合格率,為年初以來的合格操作票占全部操作票的百分比。檢查過的操作票應蓋檢查人名章和"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執行完的操作票應保存一年備查。
15.5.5 編制和執行操作票時,發生錯字、漏字的處理方式和要求:a) 如有錯字需要修改或需補境漏字時,應將錯字劃掉,在錯字或漏字上方填寫正確文字并蓋章,修改時要保證準確和清晰; .b) 合格的操作票每頁修改的錯字、漏字不許超過三個,修改人名或時間,按一個字進行統計。
15.5.6 操作票中時間的填寫規定:a) 停電計劃操作時間,為檢修申請書中的計劃停電時間;b) 送電計劃操作時間,為檢修申請書中的計劃檢修完工時間;c) 發令時間,為調度員發布完操作命令,現場受令人復誦無誤,調度員發布可以執行的時間;d) 操作執行完時間,為現場人員完成某項操作后向調度匯報時的時間。
15.6 地線和標示牌的管理
15.6.1 電氣設備停電檢修,應按DL408-91的規定,裝設接地線和懸掛標示牌。
15.6.2 地線在管理上分為以下三種:a) 線路作業,需要在發電廠或變電所線路側裝設地線,由調度管理。地線的裝設和拆除,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b) 線路作業,檢修人員在工作地點裝設的地線,由檢修人員負責,作業完了自行拆除后再報完工;c) 發電廠、變電所內部裝設的地線,由發電廠、變電所值班人員自行負責,檢修完工后自行拆除。發電廠、變電所因檢修工作要求,需要在線路側裝設地線,按本條第a項規定執行。因特殊需要,發電廠、變電所必須在線路側裝設兩組地線時,調度按常規掌握一組,另一組由發電廠、變電所自行掌握。
15.6.3 調度管理的地線,應在調度模擬圖板上有明顯的標志,并在值班記錄中按值交待。
15.6.4 線路作業,在線路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標示牌,不論作業組有幾組,調度操作票只懸掛一個標示牌,待作業組全部報完工后,一次取回標示牌。懸掛和取回標示牌,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其他種類的標示牌,均由現場自行負責。
15.7 操作聯系制度
15.7.1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操作聯系及開竣工工作,由調度員和操作受令人聯系;線路作業開竣工,地調負責與線路工作負責人聯系,地調調度員轉報省調調度員。
15.7.2 省間電源聯絡線停送電,按設備管轄分工,在操作前后應聯系吉林省調,或向網調匯報。
15.7.3省調委托地調指揮的操作,在操作前地調應及時聯系省調,操作完后盡快向省調匯報。
15.7.4 當涉及兩個調度單位的設備操作時,特別是設備管轄范圍交界處的操作時,應事先聯系好,嚴防互不通氣或聯系不清造成事故。
15.7.5 在聯系中必須使用調度術語,應符合《操作票、工作票、調度術語細則》和《調度操作命令術語》的規定,并嚴格執行復誦制、記錄制和錄音制。
16 系統操作
?16.1 一次系統結線
16.1.1 為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電網結線方式應具有較大的緊湊度,即并行的線路盡可能并列運行,同級電壓環網盡可能環狀運行,最大限度的滿足互為備用,同時還應符合以下條件:a) 潮流分布,應能保證電能質量及穩定的要求,要嚴格按Q/032-103一l 995中的規定執行;b) 短路容量需符合設備的能力;c) 事故后,潮流分布仍近合理,電壓、頻率穩定在允許范圍內;d) 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配合協調;e) 保持一定的靈活性,使系統操作更方便合理,便于事故處理和防止事故擴大;f) 系統運行的最大經濟性。
16.1.2 有小電源的受端系統應將負荷合理安排,合理選定解列點,力爭自動解列后地區負荷與電源基本上自行平衡,損失最小。
16.1.3 大電源經幾回線送電時,要有防止一回線跳閘引起其他線路過負荷跳閘或穩定破壞的具體措施。
16.1.4 電磁環網原則上應解環運行。
16.1.5 母線的結線原則:a) 雙母線(包括雙母線三或四分段及3/2結線)中的每條母線上所接元件應考慮當任一母線故障時,運行母線系統仍有較大緊湊度,且電源與負荷基本上能平衡,一般同一電源來的雙回線或者同一變電所的雙回線應接于不同的母線上;b) 母聯開關及分段開關通過的功率應盡量小;c) 正常運行時,每條母線上的連接元件應按規定方式固定連結,只有當設備檢修影響或為了事故處理的需要,才允許改變其結線方式或單母線運行方式。d) 當雙母線上只有三個及以下元件運行時,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高壓帶電而增加事故的機會,原則上應改為單母線運行。
?16.1.6 各主要發電廠和變電所應特別注意廠(所)用電結線方式的合理性,充分利用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嚴防廠(所)用電局部故障擴大成系統事故。
16.1.7 操作前應考慮以下問題:a ) 操作后系統結線方式的正確性,并應特別注意對重要用戶供電的可靠性;b ) 對系統有功和無功功率加以平衡,保證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并應考慮備用容量;c ) 注意系統變更后引起潮流、電壓及頻率的變化,并應將改變的運行結線及潮流變化及時通知有關現場,由于變更系統使潮流增加,應通知有關現場加強監視,及時檢查,特別是結點可能發熱、過載、超穩定等情況;d ) 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應配合協調;e ) 變壓器中性點運行方式相應改變;f ) 長距離輸電線路送電要采取措施防止末端電壓過高和發電機自勵磁;g ) 在電壓差功角差較大的開關合環前,應調整潮流降低其差值,以減小合環沖擊。電磁環網的操作要特別注意到低壓側潮流變動,嚴防過載;h ) 防止非同期合閘,帶地線合閘,帶負荷拉刀閘;i ) 系統振蕩解列點的重新設置;j ) 調頻電廠和負荷監視廠的重新指定;k ) 新設備投產的操作要考慮到設備本身故障,開關拒動,保護失靈的情況,必須有可靠的快速保護和后備跳閘開關,以防故障擴大,危及電網安全;l) 系統變更后,事故處理措施應重新考慮,必要時事先擬好事故預想,并與有關現場聯系好,包括調度通訊和自動化部門,
16.1.8 按照分級操作的原則,有時省調和地調同時給同一單位下令,為防止操作混亂,應由省調統一編寫操作票,將地調的操作列入項內,該項操作由省調下令給地調執行;
16.1.9 由于一次系統運行方式變化或繼電保護的要求,需要在地調管轄范圍內進行的設備操作由地調指揮,省調將要求用電話通知地調。由于110kV及以下系統運行方式變化或繼電保護的要求,需要在省調管轄范圍內進行的操作由省調指揮,地調將要求用電話通知省調。
16.1.10 變電所220kV主變停送電由地調下令操作,但在操作前應聯系省調,由省調確定220kV側運行方式,地調統一下令操作,涉及到220kV線路保護變更時,由省調下令配合相應改變。
16.1.11 與220KV構成電磁環網的操作,按分級操作的原則進行,并解環操作盡量在低壓側進行。16.1.12 允許用三相連動刀閘進行下列操作:a) 拉、合在開關合閘時的并聯旁路電流;b) 拉、合空載母線、電壓互感器、避雷器;c) 拉、合變壓器中性點;d) 拉、合兩線路開關在合閘狀態下的外橋路刀閘的電流。
16.2 并解列及并解環操作
16.2.1 同期并列時,必須頻率相同,系統聯系較強時,最大允許差0.5Hz。。由于某部分系統電源不足,必要時允許降低頻率較高系統的頻率進行同期并列,但不得低于49.50Hz。
16.2.2 系統之間并列,無論同朗或環狀并列。應使電壓差調至最小,最大允許電壓差為20%。特殊情況下,環狀并列最大電壓差不應超過30%,或經過計算確定允許值。
16.2.3 由于設備檢修(如導線拆引、探引)或新設備投入運行有可能引起相序紊亂的,工作之后對單側供電之負荷線路應測量相序。兩側有電源的唯一聯絡線應進行定相,在受電或并列之前,應測量相序,環狀系統合環前,應測量兩例相位相同。
16.2.4 對單環狀系統變電所的線路應安裝電壓抽取裝置,環狀系統并列點如有同期裝置,應在環狀并列前使用同期裝置檢驗同期,以增加操作的正確性。
16.2.5 兩系統解列時,應將解列點電力調整至近于零,電流盡可能調至最小,以免解列時兩側頻率和電壓波動太大。
16.2.6 環狀系統并解列操作時,必須考慮到環內潮流電壓的變化,及其對繼電保護、系統穩定以及設備過載等方面的影響。
16.2.7 環狀系統操作過程中,應切實了解潮流電壓的變化,以判斷開關是否確實合上或拉開。
16.2.8 北安電網與省網并解列操作只本許在北安變側進行,禁止在北郊變、拉東變及克山變側進行并解列操作,防止北安廠機組自勵磁。
16.3 線路操作
16.3.1 向線路充電前,應先將充電開關的重合閘停用,對電源聯絡線應在并列后,環狀線路應在合環后,按有關規定投入相應重合閘。
16.3.2 空充電線路、試運行線路、有帶電作業申請停用重合閘的線路、有嚴重缺陷的線路,重合閘停用,變壓器本身保護因故全脫離而由上一級線路保護作變壓器后備保護時,該線路重合閘停用。
16.3.3 雙回線線路同時送電時,應先將一回線送電,另一回線再由受端側反充電,雙回線的一回線送電時。應由受端側充電,送端側合環。
16.3.4 向長距離線路充電時,一般不要帶空載變壓器,但對長線路上的中間變電所,可以先受電配出負荷,以降低末端電壓的升高幅度。但嚴禁線路帶主變及負荷一起送電,因這樣可能由于開關不同期引起零序保護動作,延誤送電。
16.3.5線路停送電操作原則:a) 一般雙電源線路停電時,應先在大電源側解列,然后小電源側停電,送電時應先由小電源側充電,大電源側并列,以減小電壓差和萬一故障時對系統的影響;b) 線路變壓器單元結線,停電時應先在變壓器負荷側解列,線路電源側停電,送電時應由線路電源側充電(帶變壓器一起充電),c) 長距離單回聯絡線一般應由大電源側充電,當需要由電源小的一側充電時,須考慮線路充電容量對發電機自勵磁的影響、線路保護靈敏度的要求等。
16.4變壓器操作
16.4.1 變壓器并列條件:a) 相位相同,結線組別相同;b) 電壓比相等;c) 短路電壓百分數相等(允許差值不超過l0%)。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應經必要的計算和試驗,經調度局總工程師批準才能并列。
16.4.2 對長線路末端的變壓器充電,要考慮空載線路電壓升高危及變壓器絕緣,故規定充電電壓不準超過變壓器分接頭電壓的10%,如有可能超過時應采取適當的降壓措施后再充電。
16.4.3 在中性點直接接地電網中,為防止高壓開關三相不同期時可能引起過電壓,變壓器停送電操作前,必須先將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按地后,才可進行操作。
16.4.4 并列運行的變壓器,其直接接地中性點由一臺變改到另一臺變時,應先合上原不接地變壓器的中性點接地刀閘后,再拉開原直接接地變壓器的中性點接地刀閘。
16.4.5 如變壓器高、低壓側均有電源,一般情況下,送電時應先由高壓側充電,低壓側并列。停電時先在低壓側解到,再由高壓側停電。
16.4.6 對于沒有裝設發電機開關的發電機變壓器組,停電操作先在發電機變壓器組高壓側解列,然后降壓停電。送電時,零起升壓再由變壓器高壓側同期并列。對于三繞組變壓器,盡可能在高壓側環解、環并,中壓側同期并列或停電。
16.4.7 變壓器運行特殊規定:a) 自耦變只允許中性點直接接地運行,帶負荷調壓變按制造廠規定的中性點接地方式運行;b) 帶負荷調壓變分接頭開關允許操作次數按制造廠規定執行,c) 為防止零序回路貫通對繼電保護產生影響,變壓器220kV與110kV兩側中性點不易長時間同時接地運行。
16.5 母線操作
16.5.1 母線為發電廠、變電所的中樞,是各電氣元件的匯集點。進行母線倒閘操作時要特別注意:a) 倒閘前應先將母聯開關及分段開關跳閘電源斷開;b) 對保護、儀表及計量的影響;c) 每組母線上的電源與負荷分布是否合理。
16.5.2 雙母線運行,若母聯開關停電時間較短,可以將某元件的另一母線刀閘合上,將雙母線變成一條母線運行,若母聯開關停電時間較長,應倒成一條母線運行。
16.5.3 雙母線三或四分段結線方式正常運行時,若單一母聯開關或分段開關停電,母線結線方式不變。
16.5.4 雙母線(包括三分段及四分段結線)一組母線電壓互感器停電,母線結線方式不變(電壓回路不能切換者除外)。
16.6 電磁環網操作
16.6.1 電磁環網的并環操作,應合理選擇充電端,減少并列點開關處的電壓差。
16.6.2 因設備檢修,系統倒閘操作及系統事故處理的需要,調度員可以依據事先經領導批準的方案,在電網中采用電磁環網的運行方式。
16.6.3 并解電磁環網要特別注意:a) 并解環后潮流變化不致使環內各元件過載;b) 各母線電壓在允許范圍內;c) 繼電保護與自動裝置相應變更;d) 考慮對系統穩定的影響。
16.7 新設備投運操作
16.7.1 新設備投運前,應將投運方案及有關參數資料交調度員熟悉,并做好系統操作準備和事故預想。
16.7.2 新設備投運時,啟動驗收委員會應指定現場聯系工作的負責人,并將性名提前通知省調。
16.7.3 新設備投入時應做以下工作:a) 全電壓沖擊合閘,合閘時必須使用雙重開關和雙重保護,對于線路需全電壓沖擊合閘三次,對于變壓器需全電壓沖擊合閘五次。必要時,可先采取零起遞升加壓后,再進行全電壓沖擊合閘。 b) 相位與相序要核對正確;c) 相應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通訊、自動化設備同步調試投入運行;d) 新設備進行試運行,試運后按規定變更有關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
16.8 電網操作過電壓
16.8.1 帶有電磁式電壓互感器的220kV空載母線停送電操作時,由于開關觸頭間并聯電容與空載母線上的電磁式電壓互感器可能發生串聯諧振,產生過電壓。為防止這種諧振的發生,可采取下列操作方法:a) 當母線電壓互感器有刀閘時,母線停送電操作前將電壓互感器刀閘拉開;b) 當線母線電壓互感器沒有刀閘時,可用線路對側開關對線路及母線一起停送電。
16.8.2北安電網發電機容量小,線路電容電流較大,自勵磁問題比較突出。為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特規定如下:a) 禁止北安變對克北線,克山變對拉克線,拉東變對郊拉線空充電;b) 運行中線路開關跳閘,形成由北安變向線路反充電,造成自勵磁,應拉開北安變克北線開關;c) 北安電網獨立運行時,不允許帶220kV克北線及110kV北孫線運行。
16.8.3 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不論什么原因分成幾個系統時,任一系統均不允許中性點不接地運行。
17 事故處理
17.1 事故處理總則
17.1.1 省調值班調度員為黑龍江省電網事故處理的總指揮,對事故處理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17.1.2 事故處理的主要任務:a) 迅速限制事故發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對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威脅,防止系統穩定破壞或瓦解;b)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保持和恢復發電廠廠用電;c) 用一切可能的辦法,保持對用戶的供電;d) 盡可能恢復系統頻率和電壓;e) 盡快對巳停電、停熱的用戶恢復供電、供熱;f) 調整事故后電力系統方式,使其合理。
17.1.3 發生事故時,事故單位必須主動采取措施,消除對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威脅,限制事故的發展。同時應迅速、清楚、準確、分階段地全面向值班調度員報告:a) 開關動作情況;b) 各類保護與自動裝置動作情況;c) 頻率、電壓、負荷變化情況;d) 運行方式變更情況;e) 事故原因及其處理過程; f) 有關事故中的其他現象和情況。
17.1.4 在進事故處理時,各地調及現值長、值班長必須按其職權范圍,省調值班調度員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嚴格執行調度指令。不及時接受調度指令或不及時執行調度指令,造成延誤事故處或事故擴大者,要追究其責任。
17.1.5 非事故單位值班人員禁止在事故當時向值班調度員詢問事故情況,或占用調度電話。
17.1.6 處理系統事故時,無關人員禁止進入調度室內。
17.1.7 事故處理聯系必須實行復讀制、錄音制,每項命令執行完后應立即報告值班調度員,雙方都要作好記錄。
17.1.8 當值調度員在系統事故處理完畢或告一段落時,應及時把事故原因、處理過程、系統現況及存在問題向調度處長、總工程師或局長詳細匯報。
17.1.9 地調對省調的各種限電令必須立即執行,限電完畢及時報告省調。
17.2 頻率異常處理
17.2.1 與東北主網并列運行時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a ) 頻率異常處理由東北網調負責,省調服從網調的指揮,執行東電調度運行規程有關規定;b ) 省內各發電廠均為負荷監視廠,當頻率偏差超過±0.2Hz,按調度指令增減出力;c ) 當頻率降至49.50Hz以下或升高到50.05Hz以上時,省網各發電廠不待調度指令,立即自行調整出力,直至頻率恢復正常或調到設備最大或最小出力為止,并將調整出力的情況盡快報告省調;d)當頻率低至低頻減載裝置整定值以下而該裝置拒動時,現場值班人員在核對無誤后應自行立即手動斷開低頻減載裝置控制的線路,并報告調度。
17.2.2 省網單獨運行時按如下規定進行處理:a) 頻率低于49.80Hz(局部電網解列為49.50Hz以下),持續時間超過10min,省調指令電廠出力調整仍未達到49.80Hz時,可對地調下令限電,使頻率恢復到49.80Hz以上(局部電網解列為49.50Hz以上)為止。各地調在接到省調限電指令后,務必在10min內限電完畢,并將情況報告省調;b) 當頻率持續下降到49.00Hz以下(不包括49.00Hz),各地調應立即限制部分負荷或按省調指令限電,使頻率恢復到49.80Hz(局部電網解列為49.50Hz)以上,地調在接到省調限電指令后,務必在5min內限電完畢。c) 當地調限電不力,頻率仍未恢復正常,省調按《省網超計劃用電阻電序位表》直接下令限電;d) 當頻率持續下降到48.50Hz時,省調按《省網事故限電序位表》進行限電,使頻率恢復到49.50Hz以上;e) 當頻率急劇下降到48.00Hz及以下時,規定有《自行接閘限電序位表》的單位自行限電,使頻率恢復到49.00Hz以上或按順位表拉完為止;f) 不論是省調下令限電或是低頻減載裝置動作切除的線路,在未得到省調解除限電令時,不得擅自送電;g) 各地調、發電廠、變電所在執行低頻限電,特別是執行"自行拉閘"或事故限電時,要嚴密注意頻率的變化,防止造成多限電使頻率偏高或窩電。.限電時要迅速、準確,嚴防等待觀望而使事故擴大;h) 當頻率降低危及電廠廠用電安全時,電廠可按保廠用電方案規定解列部分發電機保廠用電。i) 當電網分成兩個系統,并列時頻率差較大,頻率低的系統可以通過限電提高頻串,頻率高的系統應該降低頻率,但最低不準降至49.50Hz以下;j) 頻率調整廠的值長對于保證頻率正常與省調調度員負有同等的責任。k) 裝有低頻解列裝置的發電廠及變電所,當頻率低至裝置動作值,如該裝置處于停用或拒動時,應立即手動解列。
17.3 電壓異常事故處理
l7.3.1 各監視點電壓應保證?quot;電壓曲線"運行,當電壓超過曲線值±5%,并且延續時間超過2h,或超過曲線值±10%,并且延續時間超過1h為電壓事故。省調調度員必須采取措施,盡可能調整電壓。如電壓降低,需恢復到允許值以內,應采取如下措施:a) 增加發電機無功出力;b) 投無功補償電容器;c) 改變系統無功潮流分布;d) 降低發電機有功出力,增加無功出力,e) 切除并聯電抗器;f) 確無調壓能力時拉閘限電。
17.3.2 目前部分電網無功功率過剩,電壓偏高,特別是低谷時電壓更高,應采取如下措施:a) 發電機高功率因數運行,盡量少發無功;b) 部分發電機進相運行,吸收系統無功;c) 切除并聯電容器;d) 投入并聯電抗器;e) 控制無功電源上網。
17.4 穩定破壞事故處理
17.4.1 系統穩定破壞。造成系統振蕩。振蕩是指個別電廠或一部分系統與主系統失去同步產生振蕩的運行狀態,發生振蕩的現象是:a) 發電機、變壓器以及失去同步的部分系統的電壓表、電流表、功率表明顯的周期擺動;b) 自熾燈隨電壓擺動時明時暗;c) 發電機、變壓器發出有節奏的轟鳴聲;d) 失去同步的電廠或系統間產生頻率差,送端頻率升高,受端頻率降低,振蕩時頻率表無法準確表示,這時的頻率高低只能根據汽機轉速表判斷;e) 振蕩中心電壓最低。
17..4.2 省網可能產生振蕩的主要原因如下:a) 主網穩定破壞引起省網與主網間振蕩;b) 220kV系統發生相間故障或雙回線同時發生接地短路故障消除后;c) 220kV線路故障,不能快速切除;d) 一次或二次系統母線故障超出極限切除時間;e) 環狀網絡一回線跳閘后,聯接阻抗加大且使其它線路輸送功率增加超過穩定極限;f) 合南線故障,使松五線、榆南線、長新線送電功率超過穩定極限;g ) 主要靠受電的小電源系統,當鄰近送端發生故障,極易引起穩定破壞,而失去同期;h) 600MW機組跳閘或失磁。
17.4.3 消除振蕩的措施:a) 發電廠應迅速采取措施恢復正常頻率,使兩部分系統的頻率盡快地接近相同;高頻率的電廠,迅速降低頻率,直到振蕩消除或降低到不低于49.00Hz為止。低頻率的電廠,應充分利用備用容量和事故過載能力提高頻率,直至消除振蕩或恢復到正常頻率為止。b) 不論頻率升高或降低的電廠都要按發電機事故過負荷規定,最大限度地提高勵磁電流。
17.4.4 值班調度員爭取在3-4min內將振蕩消除,否則應在適當地點解列。
17.4.5 在系統振蕩時,發電廠值班人員不得自行解列機組。若由于機組失磁而引起系統振蕩時,應立即恢復勵磁,否則將失磁的機組解列。 當發生系統振蕩,省網與主網解列后,省網內部仍然振蕩,可以在省網內再次解列以消除振蕩。
17.5 線路事故處理
17.5.1 一般情況下,線路故障跳閘重合不成功,允許立即強送電或聯系強送電一次,必要時經省調總工程師批準可多于一次。強送不成功,有條件的可以對線路遞升加壓。強送電的原則是:a) 正確選擇線路強送端,必要時改變結線方式后再強送電,要考慮到降低短路容量和對電網穩定的影響;b) 強送端母線上必須有中性點宜接接地的變壓器;c) 線路強送電需注意對鄰近線路暫態穩定的影響,必要時可先降低其送電電力后再進行強送電;d) 線路跳閘或重合不成功的同時,伴有明顯系統振蕩時,不應馬上強送。需檢查并消除振蕩后再考慮是否強送電。
17.5.2 單電源負荷線路跳閘,重合不成功,現場值班員可不待調度指令立即強送電一次后匯報調度。
17.5.3 裝有同期裝置的線路開關跳閘,現場值班人員在確認線路有電壓且符合并列條件時,可以不待調度指令,自行同期并列后匯報調度。
17.5.4 下列情況線路跳閘后不再強送電:a) 空充電線路;b) 試運行線路;c) 線路跳閘后,經備用電源自動投入已將負荷轉移到其它線路上,不影響供電;d) 電纜線路;e) 線路有帶電作業工作;f) 線路變壓器組開關跳閘,重合不成功;g) 運行人員已發現明顯的故障現象時;h) 線路開關有缺陷或遮斷容量不足的線路;i) 已掌握有嚴重缺陷的線路(水淹、桿塔嚴重傾斜、導線嚴重斷股等)。
17.5.5 遇有下列情況,必須聯系省調調度員得到許可后方可強送電:a) 母線故障,經檢查沒有明顯故障點;b) 環網線路故障跳閘;c) 雙回線中的一回線故障跳閘;d) 可能造成非同朗合閘的線路;e) 變壓器后備保護跳閘。
17.5.6 當開關已發現明顯缺陷不允許再次切斷故障電流時,現場值班人員應向調度匯報,不再強送電。
17.6 發電機組的事故處理
17.6.1 確認發電機組主保護動作跳閘時,按現場規程處理。
17.6.2 發電機因外部故障跳閘或無故障跳閘,現場值班員可不待省調指令,盡快將機組并入系統并報告省調。
17.6.3 發電機失磁(但系統穩定沒有破壞)的現象是:各種表計擺動,轉子電流表指示等于或接近零,有功電力表較正常稍低,無功電力表反指示,力率表指示進相,靜于電流表升高。發電機母線電壓降低。如果對系統無破壞性影響, 在不危及發電機安全的條件下,可不必手動解列,應匯報省調并迅速降低失滋機組的有功出力至設備允許的最低值,同時設法恢復勵磁。如果不能在30min內(100MW及以上發電機在15min內)恢復勵磁,應轉移負荷停機(已做過失磁運行試驗的機組不受此限)。發電機失磁運行時,機端電壓嚴重下降,由機端廠用變供電的廠用電電壓,不能維持廠用電設備正常運行,為此在處理失磁過程中,有必要將廠用電切換至備用廠用電源。
17.6.4 汽輪發電機發生轉子一點接地時可以繼續運行,但必須將兩點接地保護投入跳閘。
17.6.5 當發電機進相運行或高功率因數運行時,系統發生干擾容易失步,如出現失步應立即減少發電機有功出力,增大勵磁電流,使發電機重新拖入同步。若無法恢復同步時,再將發電機解列,重新并入系統。
17.6.6 發電機母線系統(指帶直配線系統)發生金屬接地,接地時間不允許超過2h,應匯報調度采取將接地故障元件倒出或停電的措施。
17.6.7 大型機組突然停機,有可能導致聯絡線超過穩定極限,因此凡有嚴重缺陷需要停機時,在停機前,應盡早通知省調,以便采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17.7 變壓器事故處理
17.7.1 強油循環、自耦、帶負荷調壓變壓器冷卻系統故障,允許帶多少負荷和允許運行時間按廠家規定,現場和調度必須切實掌握。
17.7.2 并列運行的兩臺變壓器,當一臺故障跳網后。造成另一臺過載時,值班員按地調指令轉移負荷或者限電,直至過載消除為止。
17.7.3 變壓器跳閘時,應根據繼電保護動作情況及當時外部理象來進行處理:a) 若主保護動作,未查明原因及消除故障,不得送電,b) 若只有過流保護(或復合電壓閉鎖過流)動作,而主保護無拒動可能,可不必檢查變壓器,聯系調度后強送一次;c) 有備用變或備用電源自動投入的變電所。當變壓器跳閘,應首先投入備用變,送出負荷后,再檢查跳閘變。
17.8 開關異常處理
17.8.1 220kV開關的液壓、汽壓、油位異常,應盡快報告省調,并盡快處理。
17.8.2 開關在運行中出現不能分閘操作需要停電處理時,可采取下列措施將開關停電:a) 凡有專用旁路開關或母旁開關的變電所,發生開關泄壓時需采用代配方式使故障開關脫離電網;b) 用母聯開關串帶故障開關,故障開關加鎖;c) 用拉開對側電源開關的方法,使故障開關停電;d) 合上線路外橋刀閘使"π"接改成"T"接運行,停用故障開關處理,e) 對于母聯開關可將部分元件兩條母線刀閘同時合上,再斷開母聯開關的兩側刀閘;f) 如果處理泄壓開關所需時間預計不超過4h,且旁路開關為整流型保護,其整定的原帶線路長度比將帶線路的長度比大于0.75,即原帶送線路長度/將被帶送線路長度>0..75,允許旁路開關保護不改定值,直接帶送。以加快開關處理時間和縮短保護失配及無保護運行時間,g) 對于雙電源且無旁路開關的變電所線路開關泄壓,允許將該變電所改成終端變的方式處理泄壓開關的操作機構,但操作前必須檢查其泄壓開關三相合閘良好、三相電流平衡。
17.8.3 不論什么原因開關單相自動掉閘,造成兩相運行時,如斷相保護啟動的重合閘沒動作,現場值班人員不待省調指令立即手動合閘一次后報告省調。省調按下述原則處理:a) 變壓器和負荷線路不允許兩相運行,應立即轉移負荷后停電,處理開關;b) 電源聯絡線兩相運行,若開關兩側系統仍保持同期,允許短時間運行,此時應注意盡量減少通過故障開關的功率,并盡快查找原因及處理缺陷。如較長時間才能恢復,應請示省調總工程師批準后再解列。
17.8.4 當事故跳閘后造成開關一相相通,現場值班員確認無誤后立即手動斷開,再報告調度。
17.9 母線電壓消失的處理
17.9.1 母線電壓消失是指母線本身并無故障,因電源中斷造成母線停電,要根據儀表指示變化、繼電保護動作信號、開關信號及有無事故現象等綜合判定,必須采取措施迅速恢復供電,切忌單憑所用電全停或照明全停誤判斷為母線停電。
17.9.2 多電源聯系的變電所母線全停時,若為雙母線應立即斷開母聯開關,每條母線上除保留一條主要電源聯絡線外,其余電源開關均應斷開后報告調度(并列運行變壓器中低壓側開關也應斷開),這樣即可防止突然來電造成非同期并列,又便于及早判明是否來電。
17.9.3 單電源的變電所全停電,若判明所內繼電保護均未動作,是由電源中斷造成的,值班人員應不動設備報告省調處理。
17.9.4 無論是單電源或多電源供電的變電所全停,所有向用戶供電的線路開關,如繼電保護并未動作,不應斷開開關,以便對作戶及早恢復供電。
17.9.5 若因開關拒動,失靈保護動作造成母線停電,值班人員應一面報告省調,一面盡快將故障開關隔離后恢復母線送電。
17.9.6 對于雙母線分裂運行的變電所,特別要注意是哪個系統母線全停,切勿搞錯。
17.10母線故障處理
17.10.1 母線故隨時,母線保護動作跳閘,同時伴有故障引起的聲、光等現象。發生上述故障后,值班人員應立即報告省調,同時自行斷開停電母線上的全部開關。
17.10.2 母線故障停電后,值班人員應迅速對母線進行檢查,并把結果報告省調。省調調度員應按下述原則處理:a) 若為雙母線的一條母線故障,應先將停電母線上的元件改由非故障母線送電;b) 經外部檢查沒發現故障點,若為單母線,可選用一電源線路開關對母線試送電。若為雙母線同時停電(已斷開母聯開關),可選用適當的電源線路開關,分別對母線各試送電一次,如發電廠母線故障,有條件時應選一臺機組對母線遞升加壓。c) 盡量避免用母聯開關試送電。
17.11 電話中斷的事故處理
17.ll.l 發電廠、變電所因調度電話中斷與省調失去聯系時,應盡量設法與地調聯系,由地調轉接與省調的電話。
l7.11.2 事故時凡能與省調通訊暢通偽地調、發電廠、變電所有責任向與省調失去聯系的單位,轉達省調指令和聯系事項。
17.11.3 發電廠、變電所與各級調度通訊中斷時,除應設法恢復通訊外,這應按下列原則處理:a) 發電廠應按調度曲線自行調整出力,但要注意頻率、電壓變化及聯絡線潮流情況;b) 一切已批準但未正式執行的計劃及臨時操作應暫停執行;c) 正式令已下發,正在進行的操作應暫停,待通訊恢復后再繼續操作;d) 檢修完工的設備,只涉及到本廠、所內,而不需要其它單位配合操作,可以恢復運行,否則應轉為備用;e) 發生低頻事故時,應加強頻率監視,待頻率上升至49.80Hz以上時,視頻率情況逐個送出低頻減載所停線路;f) 聯絡線路跳閘,具有"檢定線路無壓重合閘"的一側確認線路無壓后,可強送電一次,具有"檢定同期重合閘"的一側確認線路有電壓后。可以自行同期并列。
17.11.4 調度電話中斷時,進行事故處理的單位,事故后應盡快報告省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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