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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委員長主持會議。 新華社發
? ? ? ? ? ?呼喚已久的電子商務法草案,昨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該法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起草,12部委參與立法。草案首次定義電子商務以及第三方平臺,明確電商需辦工商登記并依法納稅,不得未經授權收集個人信息,不得刷好評或刪差評,違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草案還對跨境電商、電子支付、快遞等作出規定。
電商法是一部什么樣的法?
對實踐迫切需要的作出原則性規定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祖善在會上作了關于電子商務法草案的說明,用15字概括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重要作用: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促就業、惠民生。當前,我國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已經躍居世界第一,但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突出矛盾、問題。
昨日亮相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共8章94條,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電子商務交易、服務、保障,跨境電子商務、監管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值得關注的是,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電子合同、電子支付、快遞物流、數據信息、爭議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均有專門的章節。
電子商務法的定位是綜合性法律,立法宗旨是“促進發展、規范秩序、維護權益”。呂祖善指出,鑒于電子商務仍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立法必須給創新留有夠空間,不可能也不必包羅萬象、事無巨細,主要針對重要而且實踐迫切需要的制度安排作出原則性規定。
“立法始終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擺在首位”,呂祖善指出,要促進發展,首先要明確電子商務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責任和義務。電子商務法立法還鼓勵形成企業自治和行業自律,發揮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和電商經營者形成的市場內生機制作用。
呂祖善還提到,電子商務法規范與保障并重,對電商明確了資質條件、公示和審驗義務、服務安全等,形成良好的營商環境,注重加強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為何對電商專門立法?
規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規中需綜合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網絡安全法、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責任法等,已有相應規定讓電子商務活動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為什么還要一部專門電子商務法?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對南都記者表示,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雖有規定,但都是為了規范傳統的商事活動而設立,有的盡管增加針對電子商務的個別法律條文,但仍缺乏一部規范、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綜合性法律。
張韜提到,目前國家各部委,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工信部等有很多相應部門規章,如工商管理總局的《網絡交易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較細,但法律層級和效力不夠高,當前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中已占一席之地,有必要單獨立法進行規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這幾年來,電商市場存在野蠻生長的情況,重發展輕規范、重效益輕公平、重效率輕安全、重創新輕誠信,需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隱私權、索賠權以及對電商和平臺治理參與權,大型電商應當引入消費者董事、消費者監管制度。
“互聯網再大也大不過法律”,劉俊海表示,目前對電商的行政監管存在盲區和漏洞,需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市場、跨產業,信息共享、無縫對接的行政監管體制,加強企業自治、行業自律,完善司法救濟,完善第三方獨立評價機制。
登記納稅會否影響電商發展?
線上線下公平競爭 電商不應有特權
草案明確規定,不管是電子商務經營者還是第三方平臺,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履行納稅義務。但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法不需要登記的除外。
登記、納稅會不會影響電商發展?“線上不是特區,沒有特權,不登記就是無證無照經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指出,任何人只要具有經營者的行為,都要進行工商登記,這是基本義務。納稅也是相同道理,這也是線上線下公平競爭的要求。
對于電商要不要工商登記并納稅,劉俊海也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否則不光會產生稅收繳納漏洞,還會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與賠償,都建立在一方是消費者、一方是經營者基礎上。
“開實體店的又交房租又交稅,開電商的又不交房租又不交稅,處在不公平的競爭地位”,劉俊海指出,這種情況必須轉變,實體店和網店“手心手背都是肉”。張韜也表示,對大學生創業、小微企業,國家有稅收優惠,符合條件應予以照顧。
對此,京東集團副總裁蔡磊認為,所有公民有依法納稅義務,從事網絡經營,不進行登記是不對的,京東、天貓進行工商登記,關鍵是落實到位,現在很多B商家偽裝成C商家進行交易,名義上是個人,實際上是小商家,沒有登記,成為一大問題。
京東集團對南都記者表示,經過多年發展,電子商務已逐漸步入成熟期,成為中國眾多生產制造型企業轉型的突破口,此時更需要相應的政策法規保駕護航,讓電子商務真正成為我國經濟運行當中促消費、穩增長的重要手段。
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京東認為,這一規定將有利于防止假冒偽劣,保護知識產權,鼓勵和保護創新,從而建立更公平商業競爭環境和市場秩序。
南都記者了解到,目前京東平臺約有11萬商家,并實行嚴格準入制度,無論是企業主體網店還是自然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并依法納稅的企業,才有資格成為京東平臺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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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賣東西算不算電商?
電子商務法草案對電子商務和第三方平臺作出定義。根據草案,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是“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除平臺外,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是電商經營者。
草案同時明確,涉及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播放音視頻節目及網絡出版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該法。那么,究竟哪些是平臺,哪些是經營者?在微信朋友圈賣東西屬于電商嗎?網約車平臺是第三方平臺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對南都記者指出,判斷是否電商、電商平臺,要根據定義結合具體的商業模式來判斷。在微信朋友圈賣東西可以有多種形態,如果是微信小店,性質類似電商平臺內的經營者,如果是自然人從事多余的個人生活用品交換,屬于C2C模式,不具有經營的特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電子商務法應涵蓋在互聯網上開展的各類商事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網約車、網絡醫療衛生服務以及微信朋友圈賣東西等。當前很多人以C 2C形式在網上開店做買賣,如果反復做,可持續性地開展商事活動,應當認定存在商事行為,是電商經營者。第三方電商平臺類型很多,其核心特征在于提供經營者與消費者、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中介平臺,類似于“媒婆”,阿里巴巴、京東、騰訊、網約車平臺等都是電商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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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對第三方平臺責任與義務的規定,是電子商務法備受關注的內容。根據草案,第三方平臺對申請進入的經營者負有信息審查登記、建檔核驗的責任,要對平臺的商品和服務信息進行檢查監控,對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至少三年,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否則最高可被處以50萬元罰款。
對于這些規定,電商平臺如何看?京東集團副總裁蔡磊告訴南都記者,電商平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因為只有平臺知道商家的這么多信息,有強有力的管理平臺的能力。薛軍認為,草案對平臺的鼓勵和約束,是相對比較均衡的。
但劉俊海認為,草案對平臺的責任和義務寫輕了、寫少了、寫虛了,電商平臺是消費者的受托人和代理人,應當為消費者站好崗、放好哨、把好關,“平臺是你建的、規則你寫的、電商是你選的、你有大數據、你拿了消費者的錢”,必須強化平臺的義務和責任,這不會損害平臺的利益,有助于維護平臺之間公平的競爭秩序,否則“劣幣驅良幣”,不利于保護消費者,也不利于平臺自身發展,“未來中國會出現更多的阿里巴巴和京東,要鼓勵競爭,打破壟斷,優化多元共享的電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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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賣假貨要承擔什么責任?
近年來,電商平臺成為假冒偽劣商品重災區,電商平臺對此要承擔什么責任,是否應當承擔更多打假義務?
草案規定,第三方平臺明知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要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鼓勵平臺建立商品或服務質量擔保機制。劉俊海說,該規定在“明知”后面應該加上“或者應知”,平臺知道有侵害別人知識產權、專利權、注冊商標權等商品在銷售,要跟賣家一塊兒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如果不是故意,是應知而不知,屬于重大過失的,也應該承擔責任。
但薛軍指出,并不是平臺在售假,是商家在售假,平臺只是搭建交易空間,不可能決定每個小店賣什么,平臺商家在出售假冒偽劣產品,平臺不一定掌握,消費者發現就要投訴,讓產品下架,避免損失。
蔡磊指出,電商平臺不擔責是絕對不可以,在合理審慎基礎上的賠付應該加強,但“責任也應是有限責任”,假如有人在網上買藥吃毒死了,平臺不能承擔無限賠償責任,草案也應避免平臺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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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為何規定涉個人信息條款?
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無論是第三方平臺還是其他電商經營者,均要防止信息泄露,確保數據安全,不得以拒絕提供服務為由強迫用戶同意其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不得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詐、脅迫等未經用戶授權的手段收集個人信息。
為什么要對電商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責任作出多條規定?“這條規定意味著,未經用戶授權就收集個人信息涉嫌侵權”,劉俊海提到,推行了網絡實名制,消費者的個人隱私信息是海量的,如果不保護,會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權,甚至還有財產、人身安全,電子商務法草案對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進一步重申,關鍵在于能不能落地生根。
張韜指出,數據信息保護是商務活動中非常重要的問題,當前的電子商務活動中確實出現了一些個人信息被泄露的問題,每年都有,甚至發生一些大事件。同時,數據信息安全越來越受到關注,無論是電子商務企業還是互聯網企業,都把數據信息當做一個新的發展方向,不斷探索和挖掘其中的價值,因此有必要對此作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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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刷好評刪差評最高罰款50萬元?
草案在“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一節中規定,電商不得以虛假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不能騷擾或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服務評價等,情節嚴重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劉俊海認為,這是重典治亂、猛藥去苛,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交易權,強化電商的信息披露義務,確保電商之間處于公平競爭的地位。50萬元罰款可以作為“達摩克利斯之劍”,備而不用,但一定要有,除罰款外,受欺詐的消費者還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另外,電商作弊要上“黑名單”。
蔡磊對這個規定非常贊同,認為刷單是一種嚴重的不誠信行為,通過不誠信來謀取市場優勢的競爭地位要予以重罰。“如果刷單金額比較大,50萬元的上限是不是有點少”,他認為,罰款規定上限的同時應有起點,并根據交易額、刷單多少來確定一定比例。
揭秘
電商法草案如何出臺?
起草歷時三年,12個部委參與
電子商務法草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起草,2013年底正式啟動立法,專門成立由12個部委參加的立法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南都記者了解到,這些部委包括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民銀行等。
其間,針對立法中重點難點問題,開展了16項立法專題課題研究,形成了4個版本的立法大綱,并成立了兩個起草組。其中,一個起草組由有關部委、院校專家、協會、機構、電商等組成,另一個由上海、浙江、江蘇等地人大財經委組成,分別完成了兩個版本的立法草案建議稿。
值得關注的是,立法過程中召開的數次研討會,包括兩次國際研討會,邀請了聯合國貿法會、美國、歐盟、新加坡、日本等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的知名立法專家。
今年初,兩個版本的立法草案建議稿“合二為一”,形成法律草案初稿。初稿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經反復溝通,形成草案討論稿。今年4月,起草領導小組會議原則同意草案,隨后發送全國各省區市人大財經委,征求地方和社會各界意見。
7月,全國人大財經委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草案。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函國務院辦公廳,征求國務院各部門意見,根據61個部門反饋的188條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隨后送法工委審核,按照法工委的意見又就幾個重要問題與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和協商。
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向出臺實施邁進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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