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網絡上各種各樣的不法行為,電子數據取證應運而生。電子取證就是利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以合法的方式對網絡不法行為的證據進行采集、保存、分析、出示的過程。
聽起來似乎與日常生活有些遙遠,但你可能也有這樣的經歷:正在工作,突然接到陌生電話,對方卻準確地知道你的個人信息,向你推薦貸款、保險、房子、培訓、股票等等五花八門的東西。其實,這種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就可以涉及到電子取證。而聊天記錄、郵件、網頁、電子照片、傳真資料等,都是常見的電子證據,廣義上來說,當事人以數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證據信息都可以被稱為電子證據。
電子取證打破了傳統公證的時間與空間局限,越來越多地被運用在訴訟實踐中。例如,2019年的“圖解電影”一案,阿里法務就采用錄屏的方式對侵權圖集中的382張劇照進行取證,并通過“公證云”進行存證。
事實上,目前,電子證據已經成為我國的主流證據類型,且市場處于較為成熟的階段,且隨著新一輪信息技術的變更及各執法部門信息化建設的持續推進,電子取證市場還將保持穩步增長態勢。據新思界預計,到2023年,我國電子取證市場規模將突破到35億元以上,其下游應用正從網監拓展至檢查、刑偵、工商等各類場景。
顯而易見,電子數據也存在易消失、易篡改、易損毀等缺陷,這些缺陷帶來了舉證難、質證難等問題。不過,隨著電子取證的發展,電子公證可以彌補這一缺陷。
自行取證一般不借助技術手段,直接截圖、拍照等即可,但這一方式顯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都較弱,被采信的可能性較低。但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比如區塊鏈、電子簽名、哈希值校驗、可信時間戳等,也可以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此外,還可以申請公證,公證處出具的對電子證據的保全文書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能力及較高的證明效力。
2019年1月2日,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的電子取證做了規范,要求客觀、全面、及時地搜集和提取涉案電子數據,力求真實與完整。
電子證據的目標是為法庭審判提供合法的證據,這些規定則是找到有效證據的保障。當然,取證人員不囿于某個技術點的突破上,而是會從邏輯出發,分析尋找證據。因此,只要能夠通過合法程序提供完整的證據鏈,就可以提供有說服力的報告。
總之,如今的生活,電子數據幾乎參與到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你想象得到或意想不到的地方都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電子數據,這些數據能客觀記錄下人們不曾留意的信息,因此能夠給嫌疑人一錘定音,成為定罪的關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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