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百萬元的差額,聯通公司一直不配合履行結算義務,導致2016年后的費用不能如期完成結算,雖每年催促仍未果。日前,榆陽法院收到了中國電信榆林分公司的起訴書,被告是中國聯通榆林分公司。經法院調解,目前雙方達成協議,被告中國聯通榆林分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2827410元。
據了解,中國電信榆林分公司位于榆林市長城北路,何某系該分公司總經理。中國聯通榆林分公司位于榆林市高新區,陳某為該公司總經理。
該案榆陽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公開進行了審理。
中國電信榆林分公司稱,根據國家政策與上級單位要求,雙方于2009年4月簽訂共建共享電信基礎設施框架協議,就榆林市境內雙方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事宜達成一致,具體共建共享服務與結算流程遵照省級公司簽訂的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合作協議執行。
該協議有效期五年,合作期結束后,如雙方無提出異議,則自動順延5年。根據框架協議,雙方每年再依照實際業務情況簽訂具體費用結算確認表,逐年完成互聯互通計算。前幾年計算如期完成,但2015年的費用遲延到2016年7月雙方才簽訂了前10個月的費用結算表,確認聯通應付電信費用7111349元,電信應付聯通費用4283939元。后2個月雙方再未簽訂書面結算表,實際發生業務聯通應再付電信1783259元,電信應付聯通880161元。因此當年累計聯通應付電信費用為8894608元,電信應付聯通費用為5164100元,差額為3730508元。
中國電信榆林分公司稱,此后聯通公司一直不配合履行結算義務,導致2016年后的費用均不能如期完成結算,雖每年催促仍未果。
記者了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十四條,本案經榆陽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一、由于2015年11月起結算政策發生變化,原告電信榆林分公司與被告聯通榆林分公司原草簽合同全年被告應付原告8894608元,原告應付被告5164100元,數額有誤。
雙方均同意予以更正。二、經結算,2015年1月至10月被告中國聯通榆林分公司應付原告中國電信榆林分公司7111349元,原告中國電信榆林分公司應付被告中國聯通榆林分公司4283939元,差額2827410元,被告中國聯通榆林分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2827410元。雙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就雙方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共建共享結算履行完畢。
責任編輯:xj
原文標題:榆林電信狀告榆林聯通,法院調解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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