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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汽車行業的反壟斷指南

汽車工程師 ? 來源:中國報告網 ? 作者:中國報告網 ? 2021-01-14 10:07 ? 次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指南的目的和依據

汽車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在促進經濟增長、技術創新、就業與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公平競爭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汽車業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為預防和制止汽車業壟斷行為,降低行政執法和經營者合規成本,推進科學、有效的反壟斷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下稱《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等法律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相關概念

(一)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于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牽引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的車輛、特殊用途,分為乘用車和商用車兩大類。乘用車和商用車的進一步分類,參見國家相關標準(GB/T373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

(二)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等。

(三)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

(四)汽車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經營者,包括:汽車制造商、接受汽車制造商轉讓銷售環節權益并進行分銷的經營者、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五)配件供應商,是指生產或提供汽車初裝零部件和售后配件的經營者。

(六)汽車經銷商,是指從事汽車經銷與服務的經營者。在實務中,汽車經銷商可以同時承擔汽車維修商的角色,但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環節也可以相互分離。

(七)售后服務商是指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的經營者。

(八)最終用戶,就汽車而言,是指汽車所有人和其他對汽車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人(如汽車承租人)。就汽車售后配件及用品而言,包括:1.購買該等產品的機動車所有人和其他對汽車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人;2.將該等產品用于維修而非轉售目的的售后服務商。

(九)汽車配件,按用途、品牌、供應渠道與質量等標準分類,包括初裝零部件、雙標件、售后配件、原廠配件、同質配件等。

初裝零部件,是指用于生產組裝新車的零部件。

雙標件,是指同時標有汽車制造商和配件制造商商標、標識和零件代碼的初裝零部件和售后配件。

售后配件,是指安裝于汽車、用來替換該汽車初裝零部件的產品,包括汽車所必需的潤滑劑等,但不包括燃料。

原廠配件,是指汽車供應商或者汽車供應商指定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使用汽車供應商品牌或汽車供應商指定品牌,按照汽車初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準制造的售后配件。

同質配件,又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質量不低于汽車初裝零部件的售后配件,但不包括原廠配件。

(十)維修技術信息,是指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為維持或恢復汽車出廠時的技術狀況和工作能力,延長汽車使用壽命,確保汽車符合安全、環保使用要求所進行的汽車診斷、檢測與維修作業必需的技術信息資料的總稱。

第三條相關市場

汽車業產業鏈長,上中下游業務類型多樣,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地域市場應遵循《反壟斷法》和《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和方法,同時考慮汽車業的特點,結合個案具體分析。

(一)相關商品市場

汽車業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在個案中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價格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時進行供給替代分析。比如,汽車經銷由批發和零售兩個環節構成,批發由汽車供應商面向經銷商,零售由經銷商面向最終用戶。根據個案具體情形,可能需要將汽車批發和零售分別界定為細分的相關商品市場;汽車經銷市場還可以從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的角度進一步細分。汽車售后市場可以分為售后配件經銷市場和售后維修保養市場,也可以根據替代性分析進一步界定。

(二)相關地域市場

汽車業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的基本方法同樣是替代性分析,以下以乘用車為例進行分析:

從供給替代的角度看,乘用車制造市場很大程度上是全球化的。但從需求替代的角度看,各國競爭環境(技術和貿易壁壘、機動車稅費、經銷體系、價格、競爭者市場滲透度等)存在顯著差異,因此乘用車制造市場可以界定為國別市場。

對于乘用車經銷市場,一般來說汽車供應商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批發業務,因此可以將乘用車批發的地域市場界定為國別市場。在零售層面,由于汽車牌照、汽車通行、售后服務、保修條款等種種限制,并考慮到選購汽車的時間、交通等成本因素,最終用戶未必能夠去外地購車,乘用車零售市場可以界定為省級或地區性市場。

(三)相關市場界定在各類壟斷案件中的作用

由于案件性質與評估路徑的差異,不同類型壟斷案件中相關市場界定的作用不盡相同。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均關注已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為。當競爭者之間達成固定價格、分割市場、限制產量等橫向壟斷協議,實務中通常沒有必要明確界定相關市場,但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相關市場界定通常是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第一步。

此外,應認識到相關市場界定在橫向協議和縱向協議競爭評估中的作用。當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主張協議不適用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的規定時,經營者需要證明其協議符合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除“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等情形,“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是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相關市場界定因而成為經營者證明其協議符合法定豁免的必要步驟。

第二章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禁止橫向壟斷協議,第十四條禁止縱向壟斷協議,第十五條規定了壟斷協議的豁免情形和條件。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經營者主張協議不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首先需要證明協議屬于第十五條第一款列出的情形之一;其次,除“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經營者還應當證明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為證明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經營者可以評估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力量。評估經營者的市場力量,可以參考《反壟斷法》第十八條所列舉的各項因素。

評估一項協議是否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可以從價格降低、質量提高、技術創新、技術升級、產品和服務的更多選擇等角度加以考察。

第四條豁免

(一)推定豁免

為降低行政執法成本和經營者合規成本,本指南列出了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的經營者設置的縱向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若干情形,可以推定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執法實踐和理論研究證明,該等情形通常能夠提高經銷服務質量、增進經銷效率、增強中小經銷商經營效率和競爭力,一般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因而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評估經營者是否具有顯著市場力量,設置一個固定的市場份額標準并不必然具有合理性與科學性。但是,以縱向協議的競爭評估為例,執法實踐和理論研究表明,在相關市場占有30%以下市場份額的經營者有可能被推定為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

但是,市場份額標準不應被僵化運用。根據個案具體情形,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經營者的行為不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下稱執法機構)仍然可以對相關行為適用《反壟斷法》第十四條。

(二)個案豁免

除本指南列出的可以推定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情形之外,經營者如果主張其協議可以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需要根據個案具體情形證明其協議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法定條件,判斷其協議能否被個案豁免。

第五條汽車業橫向壟斷協議

(一)某些類型的橫向協議,如研究與開發協議、專業化協議、技術標準化協議、聯合生產協議、聯合采購協議等,通常能夠增進效率和促進競爭,有利于增加消費者福利。比如新能源汽車研發與生產過程中的橫向協議,可以使經營者分擔投資風險、提高效率、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達成前述能夠增進效率和促進競爭的橫向協議的汽車業經營者,可以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證明其協議不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

(二)關于橫向壟斷協議的競爭分析,汽車業與其他行業并無顯著差別,因此本指南不再進一步細化。關于汽車業橫向壟斷協議的反壟斷規制,由執法機構根據《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處理。

第六條汽車業縱向壟斷協議

分析和評估縱向壟斷協議,需要首先判斷一項協議是否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所禁止的協議。其次,評估該協議能否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五條適用推定豁免。如果該協議不能被推定豁免,則需要評估該協議能否被個案豁免。

(一)協議的形式

縱向壟斷協議可以表現為直接限制,比如合同條款規定經銷商的轉售價格;也可以表現為間接限制,比如固定經銷商的利潤率和折扣水平,通過實施價格監測對不遵守建議價的經銷商取消返利、拒絕供貨或提前解除授權協議等。

在中國汽車市場上,縱向壟斷協議可能體現在經銷商協議,也可能通過商務政策、通函、資訊、通知等形式達成。通常情形下,單個經營者實施縱向壟斷協議會限制品牌內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特別是當相關市場上多數甚至全部經營者均采用相似縱向壟斷協議,各類縱向限制形成網絡,全面覆蓋相關市場,品牌間競爭將被明顯削弱。相似縱向協議導致的累積效果能夠顯著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使相關產品和服務在競爭水平之上定價,最終導致消費者福利損失。

(二)固定轉售價和限定最低轉售價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明確禁止固定轉售價和限定最低轉售價。轉售價格限制的負面效應主要表現在維持高價、促進橫向共謀、削弱品牌間競爭和品牌內競爭、排斥競爭者等方面。

當然,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該等價格限制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經營者可以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固定轉售價和限定最低轉售價主張個案豁免。

在實務中,汽車業經營者基于《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主張個案豁免的轉售價格限制的常見情形包括:

1.新能源汽車的短期轉售價格限制。為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避免“服務搭便車”,新能源汽車的短期(現階段為9個月以內,從汽車供應商就具體車型發出第一張批售發票之日起算,并可以根據新能源汽車產業和技術發展對豁免期進行調整)的固定轉售價和限定最低轉售價對于激勵經銷商努力推廣新能源產品,加大銷售力度,擴大市場對新產品的需求是必要的,進而能夠促進新產品成功上市,給予消費者更多選擇。

2.僅承擔中間商角色的經銷商銷售中的轉售價格限制。僅承擔中間商角色的經銷商銷售是指汽車供應商與特定第三人或特定終端客戶(如: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的員工、大客戶、廣告及贊助對象等)直接協商達成銷售價,僅通過經銷商完成交車、收款、開票等交易環節的銷售。在該等交易中,經銷商僅承擔中間商的角色協助完成交易,與一般意義的經銷商有所不同。

3.政府采購中的轉售價格限制。在實務中,政府采購項目通常要求參加聯合投標的汽車供應商與其經銷商協調后提供一致或固定的零售價格報價。對于全國范圍的采購項目,政府采購部門有時與汽車供應商直接接洽,汽車供應商沒有銷售資質的,需要與特定經銷商就零售價格達成一致,以實現對政府采購的報價。與僅承擔中間商角色的經銷商銷售類似,政府采購中的經銷商如果僅協助完成交易,則與一般意義的經銷商有所不同。

4.汽車供應商電商銷售中的轉售價格限制。電商銷售中的定價行為適用《反壟斷法》等法律規定。但是,實務中存在汽車供應商通過電商平臺在一定時期以統一價格銷售汽車,與不特定的最終用戶直接達成交易,僅通過經銷商完成交車、收款、開票等交易環節的銷售。在此種情況下,經銷商如果僅協助完成交易,則與一般意義的經銷商有所不同。

(三)建議價、指導價和限定最高價

汽車供應商對經銷商和維修商設置轉售汽車與汽車售后配件及用品的建議價、指導價或最高價,以及對經銷商和維修商設置售后服務工時費的建議價、指導價或最高價,如果由于協議一方的壓力或激勵,建議價、指導價或最高價被多數或全部經銷商所執行,在實質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轉售價或限定最低轉售價時,根據個案具體情形,該等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固定轉售價或限定最低轉售價。

(四)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

地域限制是指供應商承諾在特定經銷區域對一個或若干經銷商供貨,經銷商承諾不向其他經銷區域銷售。客戶限制是指供應商限定經銷商只能將商品售予或不得售予特定客戶。

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可能削弱品牌內競爭、分割市場、形成價格歧視。有效實施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導致其他經銷商難以獲得供貨,阻礙更有效率的新型經銷模式的推廣,使商品和服務價格維持在高位。但是,有時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也能夠提高經銷效率,比如,在經銷商需要為保護和建立品牌形象進行特定投資時,地域限制能產生顯著的效率。

1.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的汽車業經營者設置的具有經濟效率和正當化理由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通常能夠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推定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前述情形主要包括:

(1)約定經銷商僅在其營業場所進行經銷活動,但不限制該經銷商的被動銷售,也不限制授權經銷商之間交叉供貨。

被動銷售,是指經銷商未主動營銷,但應個別客戶的要求,向該客戶交付商品或服務。比如,甲地消費者到乙地購車的行為即為乙地經銷商的被動銷售。

相對于傳統銷售方式,電商銷售面向更廣大、更多樣的客戶。如果一個客戶瀏覽經銷商網站或第三方網站并聯絡該經銷商,且該聯絡產生了一筆銷售交易,這筆銷售將被視為被動銷售。對于經銷商通過其自有或第三方網站向不特定受眾發出的信息,如果客戶主動選擇接受(如在線訂閱經銷商的推廣信息)并主動接洽經銷商而產生一筆銷售交易,該交易將被視為經銷商的被動銷售。但是,如果經銷商向特定受眾發出廣告或促銷信息,則該等行為將構成主動銷售。

(2)限制經銷商對汽車供應商為另一經銷商保留的獨占地域或專有客戶進行主動銷售;

(3)限制批發商直接向最終用戶進行銷售;

(4)為避免配件被客戶用于生產與汽車供應商相同的產品,限制經銷商向該類客戶銷售配件。

2.通常能夠限制競爭、導致高價并減少消費者選擇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不能推定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

(1)限制經銷商的被動銷售;

(2)限制經銷商之間交叉供貨;

(3)限制經銷商和維修商向最終用戶銷售汽車維修服務所需配件。

(五)通過質量擔保條款對售后維修服務和配件流通施加間接的縱向限制

對在質量擔保范圍內的維修保養工作和替換配件,汽車供應商通常要求汽車最終用戶到授權維修網絡使用原廠配件完成維修保養工作。但是,如果汽車供應商與汽車經銷商、汽車維修商達成協議,通過質量擔保條款對售后服務和售后配件流通間接施加不合理的縱向限制,能夠排斥獨立維修商,減少配件供應和經銷渠道,最終提高汽車維修保養服務的價格。

上述不合理的縱向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汽車供應商以汽車最終用戶將不在質量擔保范圍的維修保養工作全部交由授權維修網絡完成,作為汽車供應商履行質量擔保責任的條件;

2.對不在質量擔保范圍的配件,汽車供應商要求汽車經銷商、汽車維修商使用原廠配件作為其履行質量擔保責任的條件;

3.汽車供應商沒有正當理由,限制其維修網絡對平行進口車提供售后維修保養服務。

(六)有關經銷商和維修商銷售與服務能力的其他縱向限制

汽車供應商通過協議和商務政策等實施的下述縱向限制,有可能不當限制經銷商和維修商的銷售與服務能力,如果導致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提高汽車經銷和維修渠道的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則相關協議和商務政策可能被認定為《反壟斷法》所規制的縱向壟斷協議。

1.汽車供應商向經銷商或維修商強制搭售其未訂購的汽車、售后配件、精品、耗材、修理工具、檢測儀器等,有可能導致搭賣品的排他購買義務,因而排除、限制搭賣品市場的競爭;

2.汽車供應商強制經銷商或維修商接受不合理的汽車或售后配件銷售目標、庫存品種和數量。

供應商和經銷商之間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約定合同產品的銷售目標、庫存品種和數量。但是,供應商單方制定并強制經銷商接受不合理的銷售目標、庫存品種和數量,有可能導致經銷商承擔合同產品的排他購買義務,因而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

3.汽車供應商強制要求經銷商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開展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強制限定經銷商自擔費用開展廣告宣傳的特定方式和特定媒體。

汽車供應商通常與經銷商約定參與共同推廣和營銷活動并要求經銷商分攤合理費用。此外,為確保品牌推廣的整體效果,汽車供應商通常為經銷商設置遴選媒體的合理的質量型標準。但是,強制要求經銷商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開展的宣傳推廣費用,或強制限定經銷商自擔費用開展廣告宣傳的特定方式和特定媒體,有可能限制經銷商自主決定推廣和營銷活動的能力,間接增加經銷和售后渠道的成本,最終增加消費者的負擔。

4.汽車供應商強制要求經銷商和維修商只能使用特定有償設計單位或建筑單位的服務,或強制要求經銷商和維修商所需建筑材料、通用設備、信息管理系統和辦公設施等只能使用特定品牌、供應商和供應渠道。

為保證品牌形象,汽車供應商通常會通過協議或商務政策對經銷商和維修商經營場所的設計、裝飾、辦公設施等約定或規定質量型標準。此外,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考慮,汽車供應商通常指定其汽車品牌標識的采購渠道。但是,限定經營場所的設計、辦公設施等只能使用特定第三方品牌、供應商和供應渠道對于保證汽車品牌形象通常并非必要,可能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間接增加經銷和售后渠道的成本。

5.汽車供應商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供應商的商品。

汽車供應商可以對經銷商營銷本企業的商品進行必要的約定或提出必要的服務標準,并給予相關培訓和指導。但如果汽車供應商限制經銷商代理其他供應商的商品,或限制經銷商在經營場所銷售其他企業或品牌商品(可以要求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可能導致市場中新進入的或原來的競爭者無法找到可替代的良好流通渠道,使得經銷商承擔合同產品的排他購買義務,從而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

6.汽車供應商因經銷商或維修商從事促進競爭的行為而拒絕供貨或提前解除經銷協議。

當經銷商或維修商從事了促進競爭的行為,如拒絕執行汽車供應商設置的最低轉售價、從汽車供應商以外的渠道購進原廠配件和同質配件用于售后維修等,汽車供應商不得拒絕向經銷商供貨或提前解除經銷協議。

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目前,我國新車銷售市場競爭較為激烈,但汽車售后市場由于存在鎖定效應和兼容性問題,可能限制、削弱售后市場的有效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在個案中界定汽車售后市場,汽車品牌是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對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以及第十八條關于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的因素,在新車銷售市場上不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車供應商,在其品牌汽車售后市場上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支配地位。

對于未達到《反壟斷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市場支配地位推定標準的經營者,其在售后配件的生產、供應與流通以及維修技術信息、測試儀器和維修工具的供應過程中實施的縱向限制,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與第十五條進行評估。

第七條售后配件的生產

除根據代工協議生產的配件以外,在其品牌汽車售后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車制造商沒有正當理由,不應限制為初裝汽車配套的配件供應商生產雙標件。即汽車制造商不應禁止為其提供初裝零部件的配件供應商在相關初裝零部件上加貼自有商標、標識和零件代碼。雙標件旨在提高消費者和維修商辨識同質配件的能力,促進汽車售后市場有效競爭。

關于代工協議的認定,參見本指南第十一條。

第八條售后配件的供應與流通

在汽車售后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車供應商沒有正當理由,不應限制售后配件的供應與流通,包括:

(一)限制經銷商和維修商外采售后配件,即限制經銷商和維修商購買同質配件或從其他渠道購買原廠配件(包括平行進口配件)。

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供應商對其經銷渠道設置一定期限的排他采購義務,能夠提高經銷網絡的質量標準,有助于建立和保持品牌形象,提高品牌對最終消費者的吸引力,提升銷售量。但是,如果相關市場存在顯著的進入或擴張壁壘,排他采購義務有可能封鎖競爭性供應商,削弱創新激勵機制,提高經銷渠道的商品價格,限制消費者的選擇。

在實務中,在其品牌汽車售后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車供應商,對經銷商規定不合理的配件銷售數量目標、庫存品種和數量,通常能夠實質限制經銷商和維修商外采配件。

但是,汽車供應商可以依法要求其授權體系成員僅使用原廠配件和同質配件,該授權體系成員應當依法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配件可追溯性。汽車供應商可以依法要求,僅當消費者知情并明確選擇且保證配件可追溯性的條件下,授權體系成員才可以在維修工作中使用再制造件和回用件。

再制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制造技術、工藝生產后,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

(二)限制配件供應商、經銷商和維修商外銷售后配件,包括:

1.除根據代工協議生產的配件以外,要求配件全部“返廠”,即限制配件供應商向售后渠道以自有品牌供應配件;

2.限制經銷商之間、維修商之間、以及經銷商和維修商之間交叉供應售后配件;

3.限制經銷商和維修商向最終用戶銷售汽車維修服務所需配件。

第九條維修技術信息、測試儀器和維修工具的可獲得性

汽車售后維修通常需要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技工基于特定品牌汽車的技術信息而完成。汽車供應商通常是其品牌汽車全部維修技術信息的唯一供應源。如果維修商不能獲得檢測、維修汽車以及替換汽車配件所必需的技術信息,提供的維修保養服務可能導致危險駕駛、高排放和空氣污染等風險;同時,維修商市場地位受擠壓,導致維修渠道減少、汽車維修保養價格升高、消費者選擇受限。

汽車售后市場有效競爭需要保障售后維修技術信息的可獲得性,同時保障測試儀器和維修工具的可獲得性。因此,在其品牌汽車售后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車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應限制維修技術信息、測試儀器和維修工具的可獲得性,包括:

(一)限制維修商獲取特定品牌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權利和渠道;

(二)限制測試儀器、維修工具或其他設備供應商向經銷商和維修商銷售有關測試儀器、維修工具或其他設備;

(三)對維修技術信息設置過高市場價格,限制維修技術信息有效公開,制約汽車維修商獲取有關技術信息。

第四章經營者集中

對于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分析,汽車業與其他行業并無顯著差別。關于汽車業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由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等法律規定依法處理。

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汽車業市場競爭的行為,由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條汽車業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汽車交易中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阻礙汽車市場健康發展,損害消費者利益。比如,二手車交易中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不利于綠色循環消費和汽車市場可持續發展,還限制了汽車所有人的物權處置權益,延長消費者換車周期,間接影響新車銷售市場。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汽車流通事務職能的組織,不應違反《反壟斷法》第五章規定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含有限制汽車銷售和汽車自由流通等內容的規定;

(二)通過設定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開業條件或資質要求,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經營者經營汽車業務;

(三)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租用、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汽車交易系統、設施和經營場所;

(四)二手車限遷行為,即對外地二手車遷入設定高于本地在用車輛標準的限制行為;

(五)限制或變相限制二手車交易地點,即要求二手車必須在車輛注冊登記所在地交易;

(六)限制二手車交易必須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發票;

(七)限制或變相限制外地生產的汽車(如新能源汽車)進入本地市場,限制或變相限制消費者購買外地及某一類汽車(如新能源汽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配件代工協議

代工協議,實務中又稱委托加工協議、代加工合同、承攬合同、貼牌加工合同,是指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約定由委托方提供必需的技術、設備,由被委托方為委托方代為生產產品、提供服務或完成相關工作等的協議。

如果配件制造商使用汽車制造商的知識產權,根據汽車制造商的要求加工汽車配件,汽車制造商和配件制造商之間是委托加工關系,達成的是代工協議。代工協議與使用自有知識產權的配件制造商和汽車制造商之間形成的配件供應協議存在顯著區別。

一項協議是否構成真實代工協議,需要進行個案評估,通過評估協議實質內容之后加以認定,而不能僅僅根據協議的形式直接認定。簡言之,如果汽車制造商(委托方)所提供的技術、設備是配件制造商(被委托方)根據汽車制造商的要求,在合理條件下生產合同產品或提供合同服務所必需的,則配件制造商的身份是“代工廠”,不被視為市場上的獨立配件供應商。

但是,當汽車制造商向配件制造商提供工具、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時,如果該配件制造商已擁有可自主使用的該等工具、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或者能夠以合理條件獲得該等工具、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該等情形下汽車制造商的技術和設備并非配件制造商履行協議所必需的。比如,如果汽車制造商僅提供了合同產品一般的描述性信息,但限制配件制造商向售后市場以自有品牌供應配件,汽車制造商實質上剝奪了配件制造商在協議相關領域拓展業務的可能性,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可能導致高價,減少了消費者的選擇。

評估“生產合同產品或提供合同服務所必需的技術或設備”可以考慮的具體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委托方擁有或有權處置的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

(二)委托方擁有或有權處置的生產工藝等專有技術;

(三)委托方準備的與其提供的信息配套使用的研究報告、方案等文件。

《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解讀

為了給經營者提供明確指引,有效預防和制止汽車業的壟斷行為,降低行政執法和經營者合規成本,在總結執法經驗和借鑒其他國家成熟做法的基礎上,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出臺了《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考慮

我國是全球重要的、快速增長的汽車市場。汽車產業既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也是提升人民幸福感、獲得感的重要民生產業。目前,汽車業已成為我國中高端消費、創新引領、綠色低碳、共享經濟等領域培育新增長點和新動能的重要推動力,持續為加快建設制造強國、科技強國、交通強國、智慧社會提供全方位的支撐。保護汽車業市場公平競爭,對促進汽車業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14年以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相繼查處一系列汽車業壟斷案件,既涉及競爭者之間的橫向壟斷協議行為,也涉及制造商和經銷商之間的縱向壟斷協議行為,累計罰款近26億元,對規范汽車業市場競爭秩序、增強企業反壟斷合規意識、推動我國汽車市場轉型升級和增加消費者福利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國內外引起較大反響。總結我國反壟斷執法經驗,為進一步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競爭規則,提高反壟斷執法透明度,規范汽車業經營者生產經營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支持汽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指南。

二、起草過程

2015年6月,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工作計劃,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牽頭,會同有關單位開始起草《指南》。《指南》以《反壟斷法》為依據,以我國汽車業反壟斷執法實踐為基礎,認真落實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全程堅持貫徹內容法定、兼收并蓄、問題導向、高質高效、統籌兼顧的原則。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充分了解行業特點。對汽車業整車和配件價格、整車經銷與售后服務模式和渠道等汽車業各環節進行深入調研。研究梳理《指南》起草涉及的21個主要問題,面向上中下游企業、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和專家學者兩次開展問卷調查和系列訪談,確保《指南》緊密結合行業實際,支持行業發展。

(二)深入總結執法實踐。系統梳理汽車業反壟斷案件,總結汽車業不同業務環節、不同領域的主要壟斷行為,深入分析行為特點和產生原因,研究汽車業經營者集中的特點和趨勢,在《指南》中有針對性地作出回應,使《指南》契合我國汽車市場發展階段和汽車市場競爭與監管需求,具有較強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指導性。

(三)吸收借鑒國際經驗。委托研究機構開展課題研究,在系統梳理和分析歐盟、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相關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市場競爭狀況的階段性特征,對《指南》框架、原則和主要內容進行針對性研究,為制定《指南》提供了有益參考和借鑒。

(四)廣泛征求各方意見。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5次組織召開研討會,就《指南》起草廣泛征求上中下游企業、消費者代表和專家學者意見。2016年3—4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政府部門、國內外相關企業、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律師事務所等53個單位及個人提出228條意見和建議,我們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對指南進行了修改。2017年2月,委員會辦公室就指南草案進一步征求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專家意見,并根據回復意見對指南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2018年8月,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情況對指南草案部分內容作進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11月,《指南》提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經委員會主任批準,于2019年1月印發。

三、主要特點

《指南》充分考慮我國汽車市場發展階段、條件和特點,既立足國情,考慮我國汽車業的發展水平和執法實踐經驗,關注新技術、新業態,又合理借鑒歐美發達國家汽車業競爭規則的成熟做法。

(一)堅持立足國情。《指南》以我國汽車業發展階段和反壟斷執法經驗為基礎,以比較研究和實證調研為支撐,從結構到實體契合中國《反壟斷法》,由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和附則等六部分組成,對汽車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作出進一步具體細化。

(二)堅持問題導向。《指南》在考慮完整性的同時,堅持問題導向,根據我國汽車市場競爭狀況,側重于闡述汽車業反壟斷執法的分析思路、框架、原則和方法,重點對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評估路徑給出具體指引,為汽車業經營者主動進行合規分析提供了較為清晰和具體的指導。

(三)堅持平衡兼顧。在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上,《指南》力求平衡汽車業上中下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界定經營者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邊界,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鼓勵和促進競爭和創新,保護市場競爭、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汽車市場。

(四)堅持統籌協調。汽車業從零部件到整車、從制造到服務,具有強大的產業聯動性、高新技術吸附性和資本密集性,是包容和推動多產業發展的載體。因此,《指南》特別注重反壟斷與知識產權保護、產業政策、消費者權益保護、民商事合同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銜接與協調,共同促進汽車業持續健康發展。

四、重點內容

具體來看,《指南》的主要制度設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汽車業的相關市場界定問題。

由于汽車業產業鏈長,上中下游業務類型多樣,《指南》明確界定汽車業相關商品市場和地域市場應遵循《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和方法,同時考慮汽車業的特點,結合個案具體分析。根據汽車業特點,《指南》梳理了相關商品市場、相關地域市場的界定思路,辨析了汽車經銷與汽車售后市場界定需要考慮的具體因素。

(二)汽車業中的壟斷協議問題。

該問題是《指南》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壟斷協議禁止與豁免的關系、汽車業橫向壟斷協議、汽車業縱向壟斷協議三部分。

一是關于壟斷協議禁止與豁免的關系。《反壟斷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通過列舉方式,對若干類嚴重限制競爭的橫向和縱向壟斷協議作出禁止性規定,并以兜底條款形式禁止經營者達成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確立了“禁止+豁免”的基本制度框架。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協議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豁免條件,即證明其協議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則該協議不適用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結合當前汽車業競爭狀況,《指南》明確了推定豁免的條件和常見行為類型;列出了可能產生效率、促進競爭的橫向協議、縱向協議適用推定豁免的市場份額標準,以及經營者基于《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主張個案豁免的縱向協議的常見類型。

二是關于橫向壟斷協議。汽車業在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時與其他行業并無顯著差別。因此,《指南》對汽車業橫向壟斷協議的競爭分析未加以詳細闡述,適用《反壟斷法》的一般規定。

三是關于縱向壟斷協議。汽車業縱向協議的反壟斷規制在各大經濟體均是重點和難點。汽車市場產業鏈長、附加值高,從初裝、新車經銷、售后到二手車流通涉及利益方眾多。加之汽車作為大宗耐用品在售出后對客戶產生顯著的鎖定效應,汽車市場縱向壟斷協議適用《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通常會涉及復雜的法律、經濟和事實分析,因而成為《指南》的重點關注對象,也是起草過程中各方的重大關切。《指南》指出,分析和評估縱向壟斷協議,需要首先判斷一項協議是否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所規制的壟斷協議。其次,評估該協議能否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五條適用推定豁免。如果該協議不能被推定豁免,則需要評估該協議能否被個案豁免。反壟斷執法實踐顯示,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的汽車業經營者設置的具有經濟效率和正當化理由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通常能夠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推定適用第十五條規定的豁免。對不符合直接豁免條件的行為,《指南》通過給出具體引導,幫助企業進行自我評估判斷其行為能否適用個案豁免。

(三)汽車業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問題。

《指南》重點關注汽車配件生產與流通以及汽車售后市場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汽車制造是汽車業發展的核心,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效應,是整個產業鏈的最關鍵環節。因此,汽車市場客觀上形成了以汽車供應商為核心的生態圈,汽車供應商天然處于強勢地位,汽車經銷商和配件供應商處于從屬地位。目前,我國新車銷售市場競爭較為激烈,但汽車售后市場客觀存在的鎖定效應和兼容性問題可能限制和削弱有效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執法實踐與理論研究表明,在新車銷售市場上不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車供應商,在其品牌汽車售后市場上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支配地位。

鑒于此,《指南》明確在個案中界定汽車售后市場,汽車品牌是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相關因素。因此,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對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以及第十八條關于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的因素,在新車銷售市場上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汽車供應商,在其品牌汽車售后市場上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指南》進而闡述了汽車業常見的三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明確提出汽車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應限制配件制造商生產雙標件;不應限制經銷商和維修商外采和外銷售后配件;不應限制售后維修技術信息、測試儀器和維修工具的可獲得性。

以雙標件為例,《指南》規定,除根據代工協議生產的配件以外,在其品牌汽車售后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車制造商沒有正當理由,不應限制為初裝汽車配套的配件供應商生產雙標件,即汽車制造商不應禁止為其提供初裝零部件的配件供應商在相關初裝零部件上加貼自有商標、標識和零件代碼。《指南》對雙標件的生產給出指引,旨在提高消費者和維修商辨識同質配件的能力,促進汽車售后市場有效競爭。但必須注意的是,雙標件的生產和流通涉及反壟斷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衡,配件制造商和汽車制造商的合法權益均應獲得保障。因此,《指南》在附則部分對代工協議的認定給出說明,補充加強了有關雙標件的規定。

關于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授權經銷商外采配件,《指南》明確汽車供應商可以依法要求其授權體系成員僅使用原廠配件和同質配件,該授權體系成員應當依法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配件可追溯性。《指南》關注反壟斷、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權利的多方平衡,指出汽車供應商可以依法要求,僅當消費者知情并明確選擇且保證配件可追溯性的條件下,授權體系成員才可以在維修工作中使用再制造件和回用件。《指南》進而強調,上述情形不影響授權經銷商、授權維修商和配件供應商的民事責任。

(四)汽車業中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問題。

《指南》強調,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汽車流通事務職能的組織不應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指南》列舉了汽車業常見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特別是二手車交易中存在限制外地車輛遷入等行為,指出該類行為不利于綠色循環消費和汽車市場可持續發展,還限制了汽車所有人的物權處置權益,延長消費者換車周期,間接影響新車銷售市場。

(五)汽車業中的其他競爭問題。

關于汽車業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指南》指出對于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分析,汽車業與其他行業并無顯著差別,由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等法律規定依法處理。此外,《指南》還對配件代工協議的評估作了說明,提出了評估和認定真實代工協議時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輔助執法機構和經營者評估配件供應和流通中的壟斷行為,便于配件生產和流通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界定和評估。

汽車業反壟斷規制是一個復雜、與時俱進的問題,需要在理論上深入研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在不同國家和不同發展階段之間進行比較借鑒。《指南》的制定和出臺有利于增進我國汽車業反壟斷執法的透明度,在確保科學有效監管的同時,降低汽車業經營者的合規成本,引導經營者合法合規經營,提高汽車制造、經銷和售后市場的效率和消費者福利。市場監管總局將繼續秉承與時俱進、個案分析的原則,立足國情、實事求是,通過科學穩健的反壟斷執法,有效規制汽車市場壟斷行為,努力實現公平競爭基礎上的多方共贏。

國務院

原文標題:政策|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印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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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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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政策|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印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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