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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

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 ? 來源: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作者: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2021-03-31 14:34 ? 次閱讀

為貫徹落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有關在新興領域加強立法探索的戰略部署,規范智能網聯汽車應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根據《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規定,現將《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在“深圳人大網”、“深圳政府在線”、“深圳新聞網”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有關意見建議可通過寄送、電郵或者傳真等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辦公室。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4月11日。

附件1:

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

第三章 準入和登記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

第六章 車路協同基礎設施

第七章 道路運輸

第八章 交通事故及違章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智能網聯汽車應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特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準入和登記、使用管理、道路運輸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智能網聯汽車的定義】本條例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并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車、路、人、云端等進行智能信息的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并最終可實現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車。

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三個技術等級。

第四條【管理原則】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應當遵循開放創新、審慎包容、保障安全、公平普惠的原則。

結合技術發展態勢、標準規范、基礎設施、社會影響評價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對不同發展階段的智能網聯汽車采取相適應的管理措施。

第五條【管理鏈條】智能網聯汽車取得相關準入、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后,可以銷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上道路行駛;經交通運輸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六條【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工作,承擔智能網聯汽車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承擔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批準和發布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承擔智能網聯汽車認證、檢測及缺陷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互聯網信息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內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

第七條【聯合工作機制】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應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需要,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制定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準入條件和配套規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申報管理】實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申報管理制度。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主體應當依照規定向市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購買保險;市相關主管部門審核申請,為審核通過的車輛出具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通知書。

第九條【異地測試認可】智能網聯汽車已經或者正在其他省、市進行道路測試,道路測試主體申請在特區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活動的,可持原申請材料、異地道路測試通知書及證明車輛配置相同的相關材料以及在特區道路測試方案,向市相關主管部門申領道路測試通知書,如有附加項目測試的,應取得授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附加項目檢驗報告。

第十條【測試活動】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照市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

在道路測試過程中,除經專業培訓的測試人員和用于模擬貨物的配重外,車輛不得搭載其他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和貨物;在示范應用過程中,可按規定搭載探索商業模式所需的人員或貨物,提前告知搭載人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不得干擾周邊正常道路交通活動,不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搭載危險貨物。

第十一條【配備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應當按規定配備駕駛人。但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經市相關主管部門安全評估、審核批準,在采取了相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備駕駛人。

第十二條【開放路段和區域】市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選擇路段、區域、時段,供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路段、區域、時段應當向社會公布,并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區級全域開放】市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及商業化試點。

在全域開放的行政區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及商業化試點,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及商業化試點主體應當依照規定向區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具體辦法由全域開放的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準入和登記

第十四條【產品準入】實行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管理制度。

符合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的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

在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制定公布前,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可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出產品相關準入條件豁免申請,經評估同意,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

第十五條【地方標準】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技術成熟度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批準、發布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

第十六條【團體標準】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借鑒國際先進標準,結合深圳實際,組織智能網聯汽車及相關行業的重點企業、機構、院校的專業人員,制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團體標準,報市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團體標準,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能夠滿足產品安全、智能、環保、節能、防盜等基本要求;

(二)具有可檢測性;

(三)不排斥不同發展路徑的技術;

(四)符合世界發展潮流;

(五)產品已完成規定里程的道路測試和模擬測試,且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和有責任的交通事故。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團體標準應當根據技術發展情況適時更新。

第十七條【準入程序】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將產品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進行檢驗檢測,取得產品檢驗檢測合格報告后,可以向市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申請產品準入。

符合產品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列入目錄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方可在特區范圍內銷售、登記。

第十八條【豁免申請】在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制定公布前,智能網聯汽車因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滿足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可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出產品相關準入條件豁免申請。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對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相關準入條件豁免申請進行技術評估,產品需要進行測試驗證的,由申請企業委托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專業技術委員會的評估意見進行檢驗檢測。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結合評估意見及檢驗檢測報告,做出是否同意相關準入條件豁免的決定。同意相關準入條件豁免的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告,適時更新。具體準入條件豁免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準入限制措施】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對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設置明確的準入有效期、自動駕駛等級、應用場景等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條【登記上路】實行智能網聯汽車登記制度。智能網聯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智能網聯汽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特區道路行駛。尚未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二十一條【登記條件】申請辦理智能網聯汽車登記,除提交申請機動車登記所需的證明、憑證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

(二)安裝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車載設備,包括車輛行駛數據記錄設備、車載視頻設備、車輛位置設備和車聯網設備等;

(三)車輛車載設備相關數據應當按要求接入市政府監管平臺;

(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不少于五百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五)具有載人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還應當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信息登記】智能網聯汽車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辦理車輛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業務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真實有效的通訊地址、移動電話號碼等信息;提供的信息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建立完善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機制。

已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應當滿足產品一致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缺陷產品召回】智能網聯汽車生產者獲知其生產的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如實向市市場監管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確認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存在缺陷、且經系統調試或者升級仍無法消除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產品,并實施召回。

智能網聯汽車經營者獲知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缺陷產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駕駛人,駕駛人應當持有相應車型的駕駛證。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配備駕駛人。

第二十六條【駕駛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規則及智能網聯汽車使用手冊的要求,掌握并規范使用自動駕駛功能。駕駛人應當在車輛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立即接管智能網聯汽車。

第二十七條【最小風險運行原則】車輛發生故障、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異常情況時,不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移動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遠程接管等其他降低運行風險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八條【信息記錄】智能網聯汽車車載設備應當按規定連續記錄和存儲車輛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數據。

第二十九條【定期維護更新】智能網聯汽車生產者應當對自動駕駛系統和其他涉及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的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

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的產品更新升級自動駕駛系統和其他涉及汽車安全的設施設備,應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車輛年檢】根據車輛型號、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智能網聯汽車所有人應當按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定期對智能網聯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五章 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

第三十一條【網絡安全管理】市互聯網信息部門應當對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服務及其供應鏈存在的網絡安全風險進行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辦法由市互聯網信息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網絡安全】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按照市互聯網信息部門的要求取得網絡安全檢測認證,依法建立網絡安全評估及管理機制,防止網絡數據泄露和被竊取、篡改,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三十三條【開放數據】智能網聯汽車運營企業申請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可以獲取與其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相關的道路違法、交通事故等脫敏數據信息。

第三十四條【數據保護】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用戶個人信息的泄露、丟失、損毀,并制定數據安全及隱私保護方案。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國家安全數據及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的情況時,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市互聯網信息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禁止非法采集數據】禁止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隱私、信息,禁止非法采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數據。

第六章 車路協同基礎設施

第三十六條【配建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智能網聯汽車通行需要,統籌規劃、配套建設通信設施、感知設施、計算設施等車路協同基礎設施。

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可以向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等主管部門申請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礎設施上搭建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條【交通信號設施】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智能網聯汽車通行路段設置特有的交通信號,智能網聯汽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相關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

第三十八條【數據信息共享】鼓勵開放共享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的數據信息、通信網絡等資源,但涉及個人隱私、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設施認證】車路協同基礎設施中涉及通信技術的設施設備應當按規定取得國家工信部門的入網認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設施設備應當按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或者要求取得可靠性認證報告。

第四十條【車路協同數據責任】智能網聯汽車無償獲取車路協同基礎設施提供的數據信息的,車路協同數據信息的所有人、管理人不對數據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承擔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云控平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深圳智能網聯汽車大數據云控平臺,實現車路云一體化的自動駕駛和交通監管、決策和控制,記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等運行數據,保障交通安全。

第七章 道路運輸

第四十二條【經營資質】使用智能網聯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道路運輸證。具體運輸經營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運輸規模】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結合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階段和社會條件等因素,建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運輸經營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商業收費】使用智能網聯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可以收取相關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出行服務】鼓勵智能網聯汽車提供定制出行、社區出行、夜間出行、應急保障等多樣化服務。

第八章 交通事故及違章處理

第四十六條【事故現場處置】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

不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控制人、所有人應當立即報警,保存事故過程信息;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第四十七條【事故及違章認定】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不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不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在運用自動駕駛系統持續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和動態駕駛任務接管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由車輛的控制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車輛管理、使用、維護不當引發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由車輛的所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定責依據】智能網聯汽車車載設備、路側設備、監管平臺等記錄的車輛運行狀態及周邊環境的客觀信息可以作為認定智能網聯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保險賠付】在自動駕駛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保險開發】鼓勵開發覆蓋設計、制造、使用、經營、算法服務以及其它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風險的全鏈條保險產品。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法生產、銷售產品】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銷售未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的產品,由市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智能網聯汽車成品及配件,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法申請準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不予辦理,給予警告,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

第五十三條【違法取得準入】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撤銷產品準入,給予警告,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

第五十四條【網絡安全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采取措施保護網絡安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規采集使用數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違法采集、使用涉及國家安全的數據、個人隱私或者信息,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非法營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信用監管】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受到處罰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將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名詞解釋】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

(二)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在其設計運行條件內持續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駕駛人以適當方式執行動態駕駛任務接管;高度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在其設計運行條件內持續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和動態駕駛任務接管;完全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在任何行駛條件下持續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和動態駕駛任務接管。

(三)道路測試,是指在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時段開展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四)示范應用,是指在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時段開展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智能網聯汽車載人載物運行活動。

(五)道路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道路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示范應用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申請、組織示范應用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

(六)控制人,是指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不配備駕駛人的情況下,運用自動駕駛系統持續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和動態駕駛任務接管的民事主體。

(七)車路協同基礎設施,是指通過車與路、車與車的無線信息交互共享,實現車輛與路側基礎設施之間、車輛與車輛之間協同控制的相關基礎設施。

(八)道路運輸經營,是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出租車客運經營、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等運輸服務。

第五十九條【配套辦法制定時間】本條例規定應當制定具體辦法的,有關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

第六十條【實施期限】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貫徹落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規范智能網聯汽車應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就《征求意見稿》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戰略部署,探索新興領域立法的需要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提出,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權事項清單提出,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特區立法權,擴寬經濟特區立法空間,賦予深圳在人工智能無人駕駛等新興領域的先行先試權,支持深圳充分利用經濟特區立法權進行探索。智能網聯汽車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汽車、電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深度融合的新興產業形態。近些年美日歐等發達經濟體及國內北上廣等城市都在加快推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深圳在人工智能、大數據、5G等領域有著較為雄厚的技術基礎,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擁有一批優秀企業,發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具有較強的產業基礎。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在智能網聯汽車這一新興領域率先探索,就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管理、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進行立法,將有力推動我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從而有效帶動電子信息、人工智能、工業制造等相關產業進一步轉型升級,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向更高層級邁進。

(二)是保障和推動科技創新,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需要

智能網聯汽車關聯信息通信、互聯網、人工智能、汽車等眾多領域協同創新,是全球創新熱點和未來發展制高點,也是我國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由大變強的重要突破口。美日歐等發達經濟體已在這一領域深耕多年,具有先發優勢,但隨著近年來我國關鍵技術水平快速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的整體水平已與國際先進水平保持同步。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技術在飛速發展,很多技術性難題已在相當大程度上得到了解決,但是擁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完全不同于人為操控的傳統汽車,原有針對傳統汽車的法律制度以及監管模式,已不能適應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需要。全球已有17個國家制定出臺了專門規范智能網聯汽車的法律法規或者修改現有法律法規,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掃清法律障礙。當前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面臨車輛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運營收費、車輛保險制度不完善、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無法認定、相關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缺乏監管等諸多法律問題,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針對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面臨的法律問題,立法突破相關體制機制障礙,將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有效地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三)是促進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

據公安部統計,94%的交通事故是由于駕駛員注意力分散、未按交規行駛、錯誤判斷路況、酒駕等人為因素導致的,交通擁堵也與人為因素密切相關。相較于傳統汽車,智能網聯汽車能夠最大限度排除人為因素對正常交通秩序的干擾和破壞,從而大幅度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更好地保護交通參與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能夠顯著節約人力資源,提升道路通行效率,避免擁堵,降低污染,也更加便利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群體的出行,因此在塑造產業生態、推動國家創新、提高交通安全、實現節能減排等諸多方面都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在積極發展智能網聯汽車。我國也高度重視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將發展智能網聯汽車上升為國家戰略。2020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聯合印發了《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提出到2025年,中國標準智能汽車的技術創新、產業生態、基礎設施、法規標準、產品監管和網絡安全體系基本形成。國內重要城市紛紛將智能網聯汽車作為本地區未來產業發展的戰略方向,出臺政策大力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我市于2020年制定出臺《深圳市關于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一系列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的措施。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對智能網聯汽車管理從道路測試到準入登記、使用管理、道路運輸、交通事故及違章處理、法律責任等進行全鏈條立法,將有力推動我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邁上新臺階。

二、立法背景和起草過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戰略決策部署,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列入2021年工作要點和立法工作計劃,作為重點立法項目。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牽頭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局共同成立了智能網聯汽車立法起草小組,抓緊開展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常委會領導對智能網聯汽車立法高度重視,2021年1月,駱文智主任、賀海濤副主任率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監察司法工委以及市政府司法行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部門同志組成的調研組,到位于坪山區的深圳智能網聯交通測試示范區開展實地調研,并召開座談會,聽取坪山區區委、區政府及區有關部門和智能網聯汽車企業代表的意見建議。3月4日、5日,駱文智主任親自主持召開兩場立法征求意見座談會,分別聽取了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相關企業及行業組織代表、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駱文智主任、賀海濤副主任還多次聽取立法工作匯報、作出重要指示和部署。根據常委會領導的指示和部署,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先后組織召開多場座談會,廣泛聽取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交警、銀保監等部門和深圳市未來智能網聯交通系統產業創新中心、深圳市奧途智能網聯汽車創新中心、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創新促進會等行業組織,以及華為、騰訊、百度、比亞迪、AutoX、元戎啟行等重點企業的意見建議。同時,廣泛收集域外發達國家和地區有關規范智能網聯汽車方面的經驗材料,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智能網聯汽車的政策文件和規定,國內外有關智能網聯汽車的重要理論研究成果等,編印了智能網聯汽車立法背景資料。我們還在工作層面征求了中國工程院孫逢春院士、清華大學李克強教授、同濟大學余卓平教授等多位專家學者的意見。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局經過反復研究論證,數易其稿,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三、立法思路和基本原則

適應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和應用的發展,本次立法的思路:一方面基于國家逐步放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及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加速推進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發展態勢,本次立法進一步放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相關條件、完善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規范;另一方面基于目前末端配送、自動清掃、港區無人集卡等應用場景的技術已相對成熟,無人巴士、出租等應用場景的技術可能在未來3至5年迎來爆發式發展的行業態勢研判,對智能網聯汽車管理進行全鏈條規范,為技術相對成熟應用場景的商業化發展提供法律支撐。

為尋求鼓勵創新與風險管控兩方面的平衡,本次立法堅持并貫徹創新性、前瞻性、開放性的三大原則。一是創新性立法,通過創新性的制度設計,規范管理智能網聯汽車應用,促進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二是前瞻性立法,立足2022年后的行業發展需求,對技術發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予以考慮;三是開放性立法,堅持立法宜粗不宜細,側重于框架性制定,以保持法律規則的必要彈性。

本次立法采取“1+1+N”模式,即“1部特區法規+1部政府規章+N部規范性文件”的模式推進。特區法規主要明確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基本原則、各部門基本職責、以及智能網聯汽車的相關管理要求;政府規章細化特區法規各項內容,包括各部門監管職責及相關管理機制等;規范性文件則是由各相關部門配合法規、規章制定具體配套措施,可根據工作實際適時調整完善,以保持相關規定的彈性和靈活性。

四、《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分為十章,包括總則、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準入和登記、使用管理、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車路協同基礎設施、道路運輸、交通事故及違章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六十條。

(一)關于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

道路測試是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迭代升級過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驟,智能網聯汽車技術依賴于感知的輸入、計算模型以及道路場景數據,需要通過大量的道路測試來不斷訓練自動駕駛的場景遍歷性。2018年,國家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作出了基本規范,深圳也制定出臺了具體實施意見。目前,深圳已在全市9個行政區域(除羅湖區和深汕合作區)開放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道路里程144.69公里,發放道路測試牌照14張,累計道路測試總里程達18638公里,開放區域、開放里程及牌照發放數量位都位居全國前列。相較于道路測試規定路徑、規定時間、規定測試內容的驗證方案,示范應用可與社會活動緊密結合,驗證車輛在限定區域范圍內的實際運行能力和人機交互能力,還可提升公眾對于自動駕駛技術的認知度和信賴感,為即將到來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規模化、商業化應用奠定基礎。

根據國家相關部委修改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相關規定的最新動態,總結我市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實踐經驗,《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放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相關條件、完善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規范,主要內容:一是規定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工信、交警部門適應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需要,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制定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準入條件和配套規范,并組織實施。二是根據國家相關部委準備開放智能網聯汽車上高速公路測試和應用的最新動態,借鑒北京、上海等地實踐經驗,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上特區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開展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三是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已經或者正在其他省、市進行道路測試,道路測試主體申請在特區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活動的,可持異地道路測試通知書及證明車輛配置相同的相關材料以及在特區道路測試方案,向市相關主管部門申領道路測試通知書,以減輕測試主體多地測試、重復測試的負擔。四是規定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經市相關主管部門安全評估、審核批準,在采取了相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五是授權市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及商業化試點,且將測試、應用及商業化試點審批權限下放給全域開放的區相關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稿》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二)關于準入和登記

當前,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仍處于大規模研發投入階段,只有實現產品商業化落地應用,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我國對機動車產品進入市場實行的是準入管理制度,智能網聯汽車無相應準入標準,就無法列入汽車產品目錄、無法銷售、無法注冊登記、也無法像傳統汽車一樣上路行駛。因此,首先就要制定相應的產品標準。2017 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提出要制定智能網聯汽車及相關產品的約 269 個標準,目前已發布及處于征求意見階段的標準為50 個,大量涉及整車智能-自動駕駛方面的標準尚處于預研階段,短時間內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尚無法制定出臺。2021年3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2021年工業和信息化標準工作要點》,提出要加強電動汽車、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等重點領域標準體系的頂層設計。同時,大力培育發展高質量的團體標準,引導社會團體先行制定具有創新性的團體標準,及時滿足產業和市場的急需。根據國家有關部委文件精神,為了在智能網聯汽車準入方面先行先試,《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及準入條件豁免制度。即:規定相關部門根據技術成熟度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并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團體標準。符合產品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允許在特區范圍內銷售、登記、上牌。同時,借鑒美國、歐盟對因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等原因無法滿足現行機動車產品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實行相關準入條件豁免制度的經驗,規定在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深圳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制定公布前,智能網聯汽車因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滿足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條件的,實行產品相關準入條件豁免制度。(《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智能網聯汽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特區道路行駛。鑒于國家目前尚無針對智能網聯汽車的專門號牌,對經登記的智能網聯汽車發放的是深圳智能網聯汽車地方專屬號牌,該專屬號牌應具有一定辨識度,易于公眾識別、方便執法監督。(《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三)關于車輛使用

根據國家《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有關不同等級智能網聯汽車執行部分或者全部動態駕駛任務時的基本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駕駛人,駕駛人應當持有相應車型的駕駛證,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配備駕駛人。同時,根據國家工信部2021年1月公布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有關“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駕駛人應在車內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當發現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要求,借鑒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有關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在自動駕駛期間,仍應保持警覺,以便能隨時履行法定接管義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規則及車輛使用手冊的要求,掌握并規范使用自動駕駛功能。駕駛人應當在車輛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立即接管智能網聯汽車。同時,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有關智能網聯汽車出現故障時應采取最小風險運行原則應對的國際慣例,《征求意見稿》規定車輛發生故障、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未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移動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車速、遠程接管等其他降低運行風險的有效措施。此外,為保障智能網聯汽車安全使用,《征求意見稿》還對智能網聯汽車信息記錄、定期維護、系統升級、車輛年檢等做出了規范。(《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

(四)關于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

數據對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應用至關重要,已然成為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同時,智能網聯汽車作為移動的計算設備,能夠采集到駕駛人、乘客、行人等交通參與人的個人信息、位置信息、路上行為等大量數據,這些數據蘊含巨大的商業價值。所以,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是智能網聯汽車立法需要重點規范的內容。發達國家和地區均高度重視車聯網環境下的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并予以專門規范。美國在2020年發布的《自動駕駛4.0》中確立了確保隱私和數據安全的技術原則,保護駕駛員和乘客的數據以及被動第三方的數據(如行人數據)免受未授權訪問、收集、使用或共享等行為導致的隱私風險。歐盟在2020年發布的《在聯網車輛和出行相關應用環境下處理個人數據的指南》中,也針對車聯網中的個人數據保護提出了具體要求,強調對個人數據的保護與謹慎處理。我們國家也高度重視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中涉及的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聯合印發的《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提出要“構建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車網絡安全體系,加強數據安全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網絡安全法》、參照國家《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數據安全法(草案)》等相關規定,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在車聯網環境下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的經驗,《征求意見稿》對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的網絡及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及義務作出了規范:一是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依法建立網絡安全評估及管理機制,防止網絡數據泄露和被竊取、篡改,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二是規定相關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用戶個人信息的泄露、丟失、損毀,并制定數據安全及隱私保護方案。三是禁止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隱私、信息,禁止非法采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數據。(《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五)關于車路協同基礎設施

車路協同基礎設施,是指通過車與路、車與車的無線信息交互共享,實現車輛與路側基礎設施之間、車輛與車輛之間協同控制的相關基礎設施。智能網聯汽車與人手動操控的傳統汽車相比,最大的區別就是其自動駕駛系統是通過對道路設施、其他車輛、天氣狀況等數據的感知收集和分析預判,自動實現對車輛的智能化操控。所以,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有賴于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的同步建設和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聯合印發的《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提出要“構建先進完備的智能汽車基礎設施體系,推進道路基礎設施的信息化、智能化和標準化建設”。交通運輸部《關于推動交通運輸領域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推進車路協同等設施建設,豐富車路協同應用場景”。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文件的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智能網聯汽車行駛需要,統籌規劃、配套建設通信設施、感知設施、計算設施等車路協同基礎設施。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可以向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等主管部門申請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礎設施上搭建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鼓勵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相關數據信息共享,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可以無償獲取車路協同數據信息,車路協同數據信息的所有人、管理人無需承擔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根據國家提出的建設智能汽車大數據云控基礎平臺的遠景目標,結合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深圳智能網聯汽車大數據云控平臺,實現車路云一體化的自動駕駛和交通監管、決策和控制,記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等運行數據,保障交通安全。(《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

(六)關于營運許可

根據現行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定,從事客運和貨運服務都要求有滿足條件的駕駛人并獲得客貨運營許可,而無人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顯然不符合要求,無法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為破解現行法律法規對智能網聯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限制,回應行業發展訴求,促進資本良性循環,推動行業可持續發展,《征求意見稿》在允許智能網聯汽車入市、登記、上牌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為符合條件的企業及車輛,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道路運輸證,并建立道路運輸經營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鼓勵開展多樣化的運輸服務,允許合法收取服務費用,以解決智能網聯汽車無法獲取營運資質、無法開展道路運輸商業經營活動的問題。(《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

(七)關于交通事故及違章處理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及違章的處理規則,是按照車輛有駕駛人的傳統思維設計的,但是智能網聯汽車卻存在有駕駛人和無駕駛人兩種情況。在有駕駛人的情況下,仍可參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在無駕駛人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卻是一個難題。對此難題,理論界眾說紛紜,在內部調研征求意見時,各方意見也不一致。《征求意見稿》對此的規定是:不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在運用自動駕駛系統持續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和動態駕駛任務接管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由車輛的控制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車輛管理、使用、維護不當引發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由車輛的所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確立這樣的處理規則,是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無人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的“運行利益”歸于車輛控制人、所有人,按照“誰受益、誰擔責”的原則,讓車輛控制人、所有人擔責比較合理;二是無人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的支配使用權是掌控在車輛控制人、所有人手里的,讓其承擔責任,能夠督促其謹慎使用和定期維護車輛;三是交警及交通監控設備一般無法在事故及違章現場對智能網聯汽車的技術問題作出判定,這樣設定,便于交警部門及時處理交通事故及違章,也能避免因長時間的技術鑒定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救濟。確實屬于車輛技術缺陷導致的事故,當事人可以事后向廠家追償。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事故處理流程,并將車載設備等記錄的數據作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定依據。(《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八)關于車輛保險

我國實行的是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只有購買了車輛保險的機動車才能上路行駛。智能網聯汽車雖然理論上更安全可靠,但是也不能避免交通意外的發生,也須要購買保險,以有效保障其他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且智能網聯汽車作為新生事物,在車輛保險方面的要求還應該更嚴格。國家《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規定,上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不僅要購買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還須要購買不低于五百萬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參照此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智能網聯汽車上路行駛須要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不少于五百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具有載人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還應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保險賠付機制,優先保護公眾權益。鼓勵開發面向智能網聯汽車的其他責任保險。(《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原文標題:【政策信息】關于《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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