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組織起草了并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條例”),開始為期20天的意見征集。待其正式發布后,智能網聯車輛將擁有在深圳合法上路行駛、經營的權力。
在管理條例中也針對智能網聯車輛上路的方方面面,包括標準準入、網絡與數據安全、事故與責任判斷、車路協同基礎設施、道路運輸、保險等,尤其一些在自動駕駛立法中探討較多的問題,如異地認可、責任判定、合法運營等均給出了明確規定,提供了一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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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測試認可
管理條例第九條:“智能網聯汽車已經或者正在其他省、市進行道路測試,道路測試主體申請在特區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活動的,可持原申請材料、異地道路測試通知書及證明車輛配置相同的相關材料以及在特區道路測試方案,向市相關主管部門申領道路測試通知書,如有附加項目測試的,應取得授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附加項目檢驗報告?!?/p>
真實環境路測是智能網聯汽車技術開發與驗證不可或缺的環節。我國已有多個地方政府出臺了測試的相關規范文件,要在地方開展路測就需要按照相應規范完成對應的測試內容。但地域之間的數據不互通、標準不一致等問題導致在多地展開測試,就必須要重復進行相關的測試環節。
自2019年開始業內就在嘗試推動解決測試結果的互認互信問題,幫助企業解決重復的成本與時間投入。如在2019年9月長三角的安徽省、江蘇省、浙江省與上海市簽訂了《長江三角洲區域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互認合作協議》,規定企業獲得某一地區牌照后,可按簡易程序獲得在長三角道路測試資格;廣州市關于智能網聯測試的要求中,也提到“在其他城市已經完成測試并通過的項目可以免除再次測試”。這一條款也是為了申請測試的主體減少多地重復測試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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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身份
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應當按規定配備駕駛人。但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經市相關主管部門安全評估、審核批準,在采取了相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備駕駛人?!?/p>
我國現有法律并不認可自動駕駛系統的“駕駛人”身份,深圳市此次發布的管理條例允許不配備駕駛人的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對應的是L4與L5自動駕駛。不過,雖然允許不配備駕駛人上路,但是新增了“控制人”這一角色。
根據管理條例附則第六項內容,所謂控制人,是指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不配備駕駛人的情況下,運用自動駕駛系統持續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和動態駕駛任務接管的民事主體。這一角色的定義在交通事故與違章的責任判定中將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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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違章的責任認定
管理條例中第八章規定了交通事故與違章處理的相關事項。在事故及違章認定中,按照是否配備駕駛人,分為兩類:
1)配備駕駛人的車輛,駕駛人承擔智能網聯汽車行駛過程中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的相應責任,包括處罰與損害賠償等;對于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車輛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2)不配備駕駛人的車輛,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替代了“駕駛人”這一角色。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控制人需要承擔的是在“運用自動駕駛系統持續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人和和動態駕駛任務接管過程中”——即自動駕駛系統接管過程和運行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的法律責任;而所有人則是承擔車輛管理、使用、維護不當引發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的法律責任。
同樣,管理條例明確了定責依據,包括智能網聯汽車車載設備、路側設備、監管平臺等記錄的車輛運行狀態及周邊環境的客觀信息;并且,對于自動駕駛狀態下發生、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責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事故責任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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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路協同
管理條例第六章內容明確了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的相關內容,指出市、區人民政府應該結合智能網聯汽車需要,統籌規劃與建設通信、感知、計算等基礎設施,建設智能網聯汽車大數據云控平臺進行自動駕駛與交通監管、決策和控制,為智能網聯汽車設置特有交通信號,并鼓勵數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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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運營
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使用智能網聯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道路運輸證。具體運輸經營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另行制定?!?/p>
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使用智能網聯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可以收取相關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另行制定?!?/p>
當前我國法律還不允許自動駕駛車輛進行真正的商業化運營,現在國內各地的Robotaxi車隊都是處于試運營階段,唯一一家嘗試收費運行的文遠知行,文遠知行與廣州白云出租車集團、科學城集團成立了文遠粵行合資公司,負責Robotaxi的運營,并且進行收費。在運營初期通過首月免費、免費發放儲值卡等形式吸引消費者。
不過,目前在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官網尚未查到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條例內容,或許需要等到管理條例正式發布后才有進一步動作。
自2018年《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頒布以來,我國智能網聯汽車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各地政府紛紛發布規范文件,吸引企業前往進行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在真實道路測試數據的積累中,推動技術的迭代與進步,讓自動駕駛真正走到了商業化前夕。而在這個關鍵時間點上,“合法”這一關鍵問題仍未破局。
在隨管理條例同步發出的《關于《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寫到,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對智能網戀汽車管理進行全鏈條立法,希望藉此突破相關體制機制障礙,破解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限制,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邁上新臺階。
原文標題:自動駕駛距離合法上路更近一步,深圳發布智能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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