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九巡回法院
備忘錄*
NEO4J公司; NEO4J 瑞典公司 原告-反訴被告-被上訴方
PURETHINK有限責任公司, IGOV公司; JOHN MARK SUHY 被告-反訴人-上訴方
自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區法院上訴,Edward J. Davila地區法官主審法官
2022年2月7日辯護并提交,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
向:HURWITZ及VANDYKE,巡回法官,以及ERICKSEN**,地區法官
Neo4j公司(“Neo4j USA”)起訴John Mark Suhy及三家公司,PureThink有限責任公司、iGov公司和Graph基金會公司(并稱“被告”),基于《蘭哈姆法案》(15 U.S.C.§§1114, 1125(a)) 及加利福尼亞法律提出索賠。地區法院發布初步禁令,禁止被告侵犯“NEO4J”注冊商標1,并禁止被告對其產品向消費者作出虛假表述。對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審查,【見Dev’l Servs. Network v. Douglas, 666F.3d 540, 544 (9th Cir. 2011)】 我們維持原判。
因為Neo4j USA注冊了“NEO4J”商標,美國商標注冊號為第4,784,280號,地區法院恰當地認為它有資格起訴侵權。【見15 U.S.C.§ 1114(1)(侵權者“應對商標注冊人提起的民事訴訟負責”);Halicki Films, LLC v. Sanderson Sales & Mktg., 547 F.3d 1214, 1226-28 (9th Cir. 2008)】
法院禁止被告以其自己產品名稱侵犯“NEO4J”商標,并未濫用其自由裁量權。被告對“NEO4J”商標的使用并非指示性合理使用,因其指示的是被告競爭產品“Neo4j企業版”和“Neo4j政府程序包”,而不是Neo4j企業版。【見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 v. Tabari, 610 F.3d 1171, 1183 (9th Cir. 2010)(認為商標的指示性使用需要商標“指向商標商品”而非被告的商品); New Kids on the Block v. News Am, Publ’g, Inc., 971 F.2d 302, 308 (9th Cir. 1992).】
法院禁止被告“宣傳、推廣、陳述或提及ONgDB作為Neo4j企業版的一個自由開源、立即可用的替代品”,且禁止被告對ONgDB向消費者作出其他虛假表述,皆未濫用其自由裁量權。如果一個“陳述在表面上或通過必要暗示,在字面意義上是虛假的”或如果一個“陳述在字面意義上是真的,但可能誤導或混淆消費者”,則《蘭哈姆法案》上的“虛假”被證實。【Southland Sod Farms v. Stover Seed Co., 108 F.3d 1134, 1139 (9th Cir. 1997)】被告對ONgDB是Neo4jEE的一個“自由開源”版本的表述在字面意義上是虛假的,因為瑞典軟件許可證第7條僅允許一個下游被許可人刪除由上游被許可方對原始作品的“進一步限制”。被告對ONgDB作為Neo4jEE的一個“立即可用的替代品”的宣傳也是虛假的,即便按照被告自己對“兼容性”一詞的定義。以及,即使“立即可用的替代品”的表述并非字面意義上的虛假,大量證據顯示消費者因被告對該詞的使用產生了混淆。
地區法院禁止被告暗示Neo4j USA對他們的產品背書,并未濫用其自由裁量權。被告辯稱在AMF Inc. v. Sleekcraft Boats, 599 F.2d 341, 348-49 (9th Cir. 1979)證實的八要件之兩點——“商品類型及購買者可能施以的注意力程度”和“實質混淆的證據”對他們有利。但是“一個特定要件的表現或缺失并不一定會推動對混淆可能性的判斷。”【E. & J. Gallo Winery v. Gallo Cattle Co., 967 F.2d 1280, 1290-91 (9th Cir. 1992)】對某些要件的特別強烈的展示就足以證明混淆。【見Pom Wonderful LLC v. Hubbard, 775 F.3d 1118, 1125 (9th Cir. 2014)】地區法院發布初步禁令時按照其它六個Sleekcraft要件,并未濫用其自由裁量權。
維持原判。
*本處理意見不適合公布,除第九巡回法庭規則36-3規定外,不屬于先例。
**尊敬的Joan N. Ericksen,美國明尼蘇達地區的地區法官,指定出席。
1我們使用“NEO4J”一詞系指Neo4j USA注冊的文字商標。我們使用“Neo4j”一詞來表示Neo4j美國公司授權的平臺、Neo4j社區版和Neo4j企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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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源譯識 | 譯文分享——Neo4j v. PureThink商標侵權與開源商業限制案的判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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