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MC指令2014/30 / EU的定義和目的
EMC指令2014/30 / EU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并與新立法框架保持一致。該指令確保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所有電氣和電子設備均符合所允許的足夠的電磁兼容性等級。在這方面,電氣產品不得產生任何電磁干擾或受到電磁干擾的影響。EMC的目的是控制電氣設備互連或彼此靠近時出現(xiàn)的所有副作用。例如,電視機,收音機,電源線和其他設備之間可能存在干擾。此外,該指令限制了電氣設備的電磁輻射,以使此類設備在按預期使用時不會干擾其他設備的活動,例如無線電或電信。
EMC指令有兩個主要目標:
在歐盟市場投放的所有電氣和電子設備(無論是固定設備還是固定設備),在正確安裝,維護和使用以達到其預期目的時,都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所有固定安裝都必須具有良好工程實踐的特征。
2. EMC指令2014/30 / EU的檢測設備
新的EMC指令2014/30 / EU具有與2004/108 / EC的舊EMC指令相同的范圍,涵蓋了廣泛的設備,包括電氣和電子設備,系統(tǒng)和裝置(定義為設備或固定裝置)。在這方面,重要的是要指定設備和固定裝置的含義。
作為“設備”,制造商應理解供最終用戶使用并可能產生特定水平的電磁干擾或電磁干擾的性能的,以單一功能單元的形式在歐盟市場上出售的任何制成品或制成品的組合。容易受到這種干擾的影響。例如,一種設備可以是:
用于計算機的插卡;計算機磁盤驅動器;可編程邏輯控制器;電動機;電源設備(如果用作自治設備或單獨出售以供最終用戶安裝);電子溫度控制;移動裝置;其他。
“固定安裝”是指幾種類型的設備和其他設備(如果適用)的特定組合,這些設備在預定的位置進行組裝,安裝和永久使用。例如,住宅電氣安裝,國家電氣和電話網絡,工業(yè)安裝等。大型機器只要也可以定義為固定安裝,則也包括在固定安裝范圍內。例如生產線。固定安裝的更多示例性示例如下:
工業(yè)和發(fā)電廠;電源網絡;電信,有線電視和計算機網絡;機場行李處理裝置和機場跑道照明裝置;自動倉庫;溜冰場溜冰場機械設備;風力發(fā)電機站;水泵站;鐵路基礎設施;空調裝置等等。
該指令的范圍不包括電磁場及其影響,以及無線電系統(tǒng)和航空產品,零件和器具。同樣,不包含任何電氣和電子組件的設備也不屬于該指令的范圍。不屬于EMC指令范圍的設備的其他示例包括:
電阻器,電容器,濾波器,電感器,集成電路;二極管,晶體管等;簡單的電磁繼電器和恒溫器;發(fā)光二極管;陰極射線管等。
3. EMC指令要求
EMC指令列出了其范圍內的所有設備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基本要求。這些基本要求沒有詳細說明技術規(guī)格,而是定義了需要達到的結果。而且,它們允許設備的產品設計適應技術進步。基本要求對指令范圍內的所有設備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且僅允許將符合要求的設備投放到歐盟市場。基本要求分為兩個部分:
3.1 所有設備的一般要求–所有電氣設備在設計,制造和投放到歐盟市場時,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使用特定設備時產生的電磁干擾不得超過允許無線電或其他類型設備正常工作的水平;該設備具有足夠的抗電磁干擾能力,并且可以正常使用而不會降低其預期用途;設備應根據最新技術水平進行設計和制造。
3.2 固定安裝的特殊要求:
應用良好的工程實踐;檢查時所需的所有文件應由負責人安全保存;尊重有關其所有組件的預期用途的信息。
4. 設備符合EMC標準
新的EMC指令對電氣設備(設備或固定裝置)制造商規(guī)定了將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的必要符合性程序的新義務。EMC指令2014/30 / EU明確指出,僅通過包含EMC測試數據的測試報告或基于專家分析來驗證設備的電磁兼容性已不再足夠。現(xiàn)在,必須通過適當的風險分析和評估來確認設備或固定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見圖1)。充分的風險分析和評估均應包括在產品的技術文檔中。
資料來源:CENELEC指南32:2014,第14頁
有什么變化?
2016年發(fā)布的新EMC指令仍然要求制造商根據電磁現(xiàn)象對設備進行電磁兼容性評估。他們不再能采用替代方法來應用舊的EMC指令中所述的歐洲標準。由于需要使指令與新立法框架保持一致,因此新EMC指令的內容未包含上述替代方法。
5. 合格評定程序的類型
EMC指令2014/30 / EU規(guī)定了以下針對設備和固定安裝的合格評定程序:
A. 內部生產控制:
根據相關現(xiàn)象評估設備的電磁兼容性,以期滿足基本的一般要求創(chuàng)建應包含以下信息的技術文件(請參閱技術文件示例)產品的制造應符合產品的技術文件和指令的基本要求。符合EMC要求的每個產品都必須在其上粘貼CE標記(了解有關CE標記本身的更多信息)。創(chuàng)建合格聲明(請參閱合格聲明示例)。
B. 進行歐盟類型檢查,然后根據內部生產控制進行符合性檢查。
a)歐盟型檢查是指認證機構需要檢查設備的技術設計并驗證并證明其符合EMC指令的基本要求時的評估階段。因此,指定機構必須向制造商簽發(fā)EU型檢驗證書。產品上市后十年,證書副本以及任何附件,增補件和產品的技術文件應由各自的國家主管部門使用。
b)基于內部生產控制的類型合規(guī)性是指制造商履行以下義務的評估階段:
根據EMC指令2014/30 / EU的基本要求和產品的技術文件制造產品在符合EMC基本要求的每個產品上都貼有CE標志(了解有關CE標志本身的更多信息)。創(chuàng)建合格聲明以證明設備的CE符合性(請參閱合格聲明示例)。
如果設備打算集成到特定的固定安裝中,并且在市場上不可用,則上述兩個步驟都不是強制性的。
審核編輯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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