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已經第5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改善城市照明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照明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國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實施監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城市照明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條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九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各類區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標準,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資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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