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5日,江波龍發布聲明指控盧浩、趙迎及晶存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遂向深圳中院提起訴訟;同年6月22日,深圳中院接受此案處理申請。
2023年12月,江波龍收到了來自深圳中院的《民事判決書》([2020]粵03民初3333號)。判決書明確指出:被告晶存公司在LPDDR3芯片測試業務中未經允許擅自使用了本案件涉及的商業機密點,而被告盧浩、趙迎和晶存公司均侵犯了江波龍對于這些商業秘密的合法權利,應當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此外,深圳中院也酌情支持了江波龍提出的賠償和負擔訴訟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的訴求。
根據深圳中院的判決,盧浩、趙迎及晶存公司必須立即停止對江波龍涉案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同時須在判決生效后的十天內向江波龍賠償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千4百余萬元。
隨后,江波龍在2023年12月22日向廣東高院提交了《上訴狀》,要求維持一審判決中的第一項,但請求取消一審判決中的第二和第三項,并改判盧浩、趙迎和晶存公司賠償公司經濟損失總計高達1.32億元,同時他們還要承擔案件所有費用,包括案件審理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鑒定費、鑒定人出庭費用、審計費等等。
江波龍強調,隨著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重視,其維護合法權益的決心也越發堅決。多年來,該公司始終堅守“品牌、質量、價值、合規”的經營原則,倡導公正競爭。展望未來,江波龍將繼續加大科研投入,強化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提升知識產權保障水平,從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關于此次事件的二審進展,江波龍表示尚未開庭,具體結果仍存在不確定性,有待法院二審裁決或執行情況決定對公司當期乃至后續盈利的具體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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