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與金融監管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汽車貸款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認可金融機構在遵守法律法規并能控制風險的條件下,按照客戶信用水平和償還能力自主確定自用傳統動力汽車以及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的授信額度上限。此外,鼓勵他們根據汽車以舊換新的實際需求,積極開發創新型汽車金融產品,適度降低提前還貸違約金。以下是該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機構有權依據客戶的信用狀況和償還能力自行決定自用傳統動力汽車和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的授信額度上限;商用傳統動力汽車和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的上限分別為70%和75%;二手車貸款則設定為上限為70%。
針對新能源汽車貸款政策的適用車型范圍,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愿、謹慎且可控風險的原則,參照工信部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執行。
二、鼓勵金融機構在新車、二手車以及汽車以舊換新的細分場景下,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適度減免因提前還貸導致的違約金,支持消費者合理的購車需求。
三、各金融機構需在遵守法律法規及確保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的汽車貸款政策、風險防控措施等,綜合考慮客戶的信用狀況和償還能力,設定合理的汽車貸款發放比例、期限和利率。同時,要強化汽車貸款全流程管理,完善客戶信用評級體系和抵質押物品評估系統,確保貸款資產安全,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
四、央行各分支機構和金融監管總局各派出機構將加強對汽車貸款資產質量和機構穩健性的監測、分析與評估,推動金融機構汽車貸款業務穩定運營。各金融機構如遇重大事項或問題應及時報告央行及其分支機構、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
在本通知中的“金融機構”包括在華依法成立、經金融監管總局授權開展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以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該通知自印發日生效。同期廢止《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17〕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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