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中機中心發布《關于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的通知》,要求從事汽車動力蓄電池(含梯級利用)生產、在中國境內銷售動力蓄電池產品的獨立法人企業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4-2017)和通知的要求,通過“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申請廠商代碼,并備案編碼中“規格代碼”和“追溯信息代碼”的編制規則。
通知顯示,本次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組織開展編碼備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在于推動建立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實施《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國家標準及有關政策要求,規范編碼的編制、標識和使用。
高工鋰電了解到,早在2016年10月18日,工信部發布《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產品規格尺寸》和《汽車用動力電池編碼》(征求意見稿)。強調為規范和引導動力電池規模化、有序化發展,加強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促進動力電池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自上述征求意見稿發布以來,國內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業務快速升溫,得到越來越多企業及資本的關注和布局。但不容忽視的是,沒有建立健全的回收體系,依然是當前國內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面臨的最大掣肘。
一位資深業內人士告訴高工鋰電,如果需要從大量報廢動力電池中去篩選、去檢測,再去梯級利用,如此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不會有好的經濟效益。國家規范動力電池尺寸,鼓勵電池包模塊化設計,以及對電池實行編碼制度,或可實現直接將退役電池包中的數據導出來,知道電池處于什么狀態,不用拆解可以直接梯級利用,效益將明顯提高。
相信假以時日,包括編碼制度在內的一系列政策執行到位,未來動力電池梯級利用遇到的難題會得到有效解決。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為推動建立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實施《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國家標準及有關政策要求,規范編碼的編制、標識和使用,現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組織開展編碼備案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從事汽車動力蓄電池(含梯級利用)生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動力蓄電池產品的獨立法人企業,可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4-2017)和本通知的要求,通過“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申請廠商代碼,并備案編碼中“規格代碼”和“追溯信息代碼”的編制規則。境外企業可授權或委托代理機構代為執行。
二、廠商代碼的申請與分配
1.申請企業應通過“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地址http://219.143.253.147:8081)在線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要求和附件1填寫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2.對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為其分配廠商代碼,并出具“汽車動力蓄電池企業廠商代碼證”電子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
3.已分配廠商代碼的企業,如果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可通過備案系統提交變更申請。經確認后,予以變更備案,并重新出具“汽車動力蓄電池企業廠商代碼證”電子證書。
三、代碼編制規則的備案
1.獲得廠商代碼的企業,應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4-2017)的規定,制定本企業產品的“規格代碼”和“追溯信息代碼”編制規則,并通過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對應每一款備案產品,企業應上傳清晰、完整的產品照片,并顯示編碼及位置。
2.收到企業的備案信息后,對代碼編制規則符合《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4-2017)要求及有關規定的,1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通過”電子回執;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議。備案企業可根據修改建議對編制規則進行修改,并按本通知要求重新進行備案。
3.企業應在代碼編制規則使用前進行備案,并且備案后不應進行任意更改(如確需更改的,應在“備案通過”電子回執發出后48小時內提出);申請備案的蓄電池系統產品,原則上其采用的蓄電池模塊或蓄電池單體應先通過備案;編制規則的備案周期至少為兩年,期間可按本通知要求增加新的代碼定義。
四、其他
1.備案通過的企業,應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4-2017)和本通知要求標識和使用產品編碼,并建立產品編碼數據庫。
2.企業須對廠商代碼申請、代碼編制規則備案過程中所填寫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3.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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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桑頓新能源?熱點】動力電池編碼備案系統開通 推動建立回收利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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