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期數據隱私和匿名化系列文章中,我們主要分享了《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PIPL)和《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在涵蓋范圍、定義、敏感信息等方面的異同點,今天,我們將重點分析PIPL與GDPR在數據處理行為及其基礎合法性方面的異同,旨在幫助車企更準確地把握數據隱私保護法規的要求,有效應對相關挑戰,推動自動駕駛行業健康發展。
一、PIPL和GDPR的異同點
1、數據處理行為定義
兩部法規(PIPL和GDPR)均明確界定了不同的數據處理行為,這些行為將觸發各自法規的管理范疇。此處所提及的信息,已不再局限于敏感信息,而是涵蓋了兩部法規所規定的所有相關信息。
在英文版的PIPL中,數據處理行為被表述為“Handling”,而GDPR則使用“Processing”一詞,兩者在本質上并無區別。然而,在數據處理行為的定義上,兩部法規卻存在些許差異。
PIPL中的“Handling”涵蓋了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披露以及刪除個人信息等一系列行為。相較于PIPL,GDPR關于數據處理行為的定義則更為詳盡,除了包含上述相同的行為外,還涉及到了個人數據的檢索、咨詢等多個方面。
但實際上,當我們深入探討PIPL中定義的數據處理行為時,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在中國境內處理個人信息時,GDPR所涵蓋的任何數據行為都需要被納入考慮范圍,即使PIPL并未完全列舉出所有要點。”
由此可見,在各自司法管轄區域內處理相關數據時,任何數據處理行為都將受到該區域法律條例的約束。
2、數據處理基礎合法性
為了進一步對比數據處理行為的異同,我們在此列舉了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PIPL)與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在數據處理基礎合法性方面的相關規定。
“同意”(Consent)是指數據主體明確授權或表示同意其個人數據被處理的行為。這種同意必須是建立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且必須是明確且自愿給出的。除了“同意”這一點外,我們重點關注兩部法律在合法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和公共利益(政府任務)(Public Interest/Government Task)方面的差異。實際上,PIPL在這兩點上并未作出明確規定,這主要歸因于中國和歐洲在法律及監管環境上的差異。
首先在合法利益這一點上,GDPR作為歐洲地區的人權保護框架,旨在平衡企業與個人之間的權益,為企業提供一定的靈活性,允許其在沒有明確同意的情況下處理個人數據,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企業的自主權。相比之下,PIPL更加強調對個人信息的嚴格控制。在處理個人數據時,PIPL要求必須獲得明確的授權或依據法律規定進行,更傾向于通過明確同意或法律規定來實施嚴格監管。
其次在公共利益方面,兩部法律對公共事務和政府職責的界定存在差異。GDPR在確保公共機構履行任務時賦予了更大的靈活性,而PIPL則通過其他法律條款來規范政府的處理權限,更加側重于信息透明性和數據主體的保護。
二、信息跨境處理注意事項
在跨境處理信息的過程中,除了需遵循《個人信息保護法》(PIPL)和《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這兩部基礎法律的規定外,還需執行一系列嚴格的安全評估措施。
以中國車企為例,若需將歐盟境內的數據傳輸回中國進行處理,必須確保該跨境數據傳輸完全符合GDPR的嚴格要求。
GDPR對向歐盟外傳輸數據有著明確的規范,要求必須依賴標準合同條款(SCCs)或充分性決定(Adequacy Decision)來確保數據的合法傳輸。特別是當涉及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時,如位置數據、行為數據以及測繪數據等,企業可能還需進行數據保護影響評估(DPIA),以全面評估數據處理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風險性。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歐盟目前尚未對中國作出充分性決定,因此中國企業在向歐盟外傳輸數據時,可能需要與相關方簽訂標準合同條款(SCCs)來確保數據傳輸的合法性。
總之,在跨境傳輸過程中,為降低數據泄露或不當使用的風險,企業需對敏感數據進行加密或匿名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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