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據:
根據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發布FCC-22-84 與FCC Document: KDB986446D01 Covered Equipment v02
實施日期:
自2023年2月6日起
涵蓋范圍:
所有的FCC設備授權,不管申請人是美國境內企業,還是境外企業,都必須指定一個美國境內的聯絡處作為FCC設備授權流程的服務代理人,代表申請人遞交設備授權程序的申請及相關文件。
代理商角色:
服務代理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但不應是TCB機構或FCC認可的實驗室及其關聯的個人或企業。美國境內的企業可以直接指定自己作為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必須持有一個聯邦注冊號-FRN。
授權方式:
以一份正式的信函證明授權美國當地代理,每一個FCC設備授權的案件檔案都必須包含一份當地代理的授權證明文件。
授權聲明內容:
申請方或所申請的產品均不在禁止清單
申請方和當地代理人雙方簽字
申請方表達被代理意愿,并指定當地代理人接受傳票送達的義務
提供代理人的美國當地地址和電子郵箱
申請方需確保其產品終止所有銷售和進口或任何涉及該設備的FCC相關程序結束后,依然維持其當地代理人不少于一年的義務
需注意:
進入市場的產品,或者停止銷售一年內的產品,如果代理變更了,則TCB必須通知FCC將相關證書設置為“審核模式”, 直到認證檔案中的代理授權信更新好。
需要聲明模板歡迎聯系索取,對于沒有美國當地代表的申請人,可以提供當地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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