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具體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發展原則】市人民政府積極推進互聯網和經濟社會融合發展,鼓勵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創新,按照科學引導、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網約車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價格、通信、公安、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網約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經營者條件】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未在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第六條【經營者發證簽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網約車經營申請人,發放網約車經營許可證,并簽訂運營管理協議。網約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運營管理協議包括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管理、安全管理、服務質量保障、信息管理、車輛人員管理、線下服務能力要求、經營者承諾等內容。
(一)在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且申請時距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起未滿二年;
(二)燃油汽車車輛軸距達到二千七百毫米以上,且發動機功率達到一百零八千瓦以上。新能源汽車車輛軸距達到二千六百五十毫米以上,其中純電動汽車續航里程達到一百五十公里以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達到五十公里以上;
(三)車輛具備ABS制動防抱死系統、制動力分配系統、牽引力控制系統、剎車輔助系統和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等安全配置;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具有車內影像攝錄功能的裝置及應急報警裝置;
(五)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八條【車輛發證】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其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完成后,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網約車運輸證。網約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車輛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起不得超過八年。
(一)有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駕駛員發證】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客運治安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核查和考核,對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網約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車輛證件注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提供轉籍、過戶至外地的網約車信息以及達到法定報廢條件的網約車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定期對注冊的網約車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網約車予以清理;車輛所有人在辦理車輛轉籍、過戶、報廢等手續前,應當及時向網約車平臺公司備案,并申請辦理網約車運輸證注銷手續。
車輛所有人未申請辦理網約車運輸證注銷手續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其網約車運輸證并公告證件失效。
第十二條【駕駛員證件注銷】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定期對向其登記注冊的駕駛員進行審核。對于持證人申請注銷的或者不再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注銷或者撤銷其網約車駕駛員證。
第十三條【停業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一百八十日未經營,或者開業后連續一百八十日停止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相應的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件。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在本市運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向社會公告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逾期未交回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告證件失效。
第三章 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經營者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二)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應當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三)制訂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
(四)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五)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六)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七)按照國家規定將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八)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駕駛員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九)公開符合國家規定的計程計時計價方式并經計量檢定合格;
(十)車輛具有網約車運營標識;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價格規范】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社會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并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一)隨車攜帶網約車運輸證、網約車駕駛員證;
(二)按照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經約車人、乘客同意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四)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五)按照規定收取費用,并主動向乘客提供本市車費票據;
(六)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第十八條【數據記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管理監督部門及時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平臺登記、運營、交易數據,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條【特別規定】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本市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者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并遵守本市出租汽車運營站點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禁止規定】本市禁止未取得網約車運輸證或者出租客運資質的車輛從事運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將網約車運營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和城市治理長效考評體系,建立政府組織、部門協作、條塊聯動的工作機制,加強聯合監管,綜合運用各種措施,維護客運市場秩序。
第二十二條【交通部門職責】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以及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之間的信息共享。
市運輸管理機構在網約車運營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動態管理和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服務質量測評結果、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等信息;
(二)將報備的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信息抄送公安機關;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相關部門職責】公安機關在網約車管理中履行下列責任:
(一)負責網約車車輛登記注冊、駕駛員違法記錄審查;
(二)負責網約車平臺、車輛和駕駛員違反網絡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
(三)督促、檢查、指導網約車平臺公司加強內部安全保衛組織建設、對網約車駕駛員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日常宣傳教育;
(四)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協助相關主管部門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公共信用信息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管理。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價格違法行為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勞動合同的監督管理。
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稅務違法行為監督管理。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網約車互聯網信息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計程計時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信用信息】本市實行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約車運輸證、網約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履行運營協議或者服務質量測評不達標的,由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價格違法處理】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明碼標價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駕駛員違法處理】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規定處罰。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十條【巡游攬客處理】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本市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者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的,由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信用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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