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 ISM 頻段定義的探索
對 ISM 頻段的定義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議題。 尤其是其中包含的 300MHz ~ 1GHz 頻段(即所謂 SubG 頻段, 對應波長為 0.3~1m 其間, 即該頻段被包含在“分米波”級別, 比如 315M, 433M, 470M, 868MHz等)為我們所關注, 此外值得關注的還包括 2.4G, 5.8GHz 頻段等。 在上述列舉的頻段里, 常見的 Wifi, Bluetooth, Zigbee, Lora 等協議均包含其中。
ISM 頻段涉及到多份文件, 包括對工業互聯網與物聯網中“局域網”, 如“無線接入系統”, “微功率設備”的使用, 均有涉及。 并也涉及到其他類型的設備(如無人機)的使用頻段。
本文中, 我們對 ISM 頻段定義進行探討, 至于我們關注的 SubG 頻段, 與 2.4G, 5.8G 頻段等, 我們將在另外的文章進行更進一步的討論。
查詢中國大陸的 ISM 頻段定義并非易事。 本文采用了如下探索文檔的學習與探索步驟:
(1) 通過閱讀工信部的“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文件, 并在文中進行跳躍式閱讀和查詢, 間或著發現中國大陸(并含HK, 澳門)的 ISM 頻段的“散裝式”定義。 這里討論主要集中在中國大陸區域(屬于 ITU 定義的 3區)。
(2) 對我們關注的 ISM 頻段內包含的數個 SubG 頻段的定義, 需要集合與微功率設備使用指導進行分析。 根據工信部關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規范要求”(或簡稱“第52號文”) 進行詳細查詢, 并進行相應頻段的整理與討論。
(3) 根據“工業互聯網和物聯網頻率使用指南”文件中列舉的微功率設備頻率簡明列表, 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規范要求”(或簡稱“第52號文”)的全面性描述互為比對, 同時也可對微功率設備列舉頻段進行參考比對。
2. 中國大陸 ISM 頻段定義
2.1 “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文件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或包含下述版本(不完全列舉):
(1) 2001年11月12日公布(信息產業部令第14號)(2) 2006 年10月16日公布(信息產業部令第40號)(3) 2010年8月13日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6號公布)(4) 2013年11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6號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5) 2018 年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6 號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這是當前本文討論基于的版本。
2.2 對 ISM 頻段定義(與其包含的數個 SubG 頻率)
文件共有兩處進行了 ISM 頻段的定義:
(1) 定義一
5.138 下列頻段:
6765-6795kHz (中心頻率為 6 780kHz),433.05-434.79MHz (中心頻率為 433.92MHz),除 5.280 款所列國家以外的 1 區,61-61.5GHz (中心頻率為 61.25GHz),122-123GHz (中心頻率為 122.5GHz),和 244-246GHz (中心頻率為 245GHz)
討論: 在我們關注的 SubG 頻段中, 定義了 433MHz. 這里的 “5.280 款” 引用如下:5.280 在德國、奧地利、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克羅地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列支敦士登、黑山、葡萄牙、塞爾維亞、斯洛文尼亞以及瑞士,433.05-434.79 MHz 頻段(中心頻率 433.92MHz)指定給工業、科學和醫療(ISM)使用。在這一頻段上工作的上述國家的無線電通信業務,必須承受這些應用可能對其產生的有害干擾。在此頻段內的 ISM 設備應按照 15.13 款的規定進行操作。(WRC-07)
注: 1區所在地為歐洲非洲。
這里 5.280 款 列舉歐洲部分國家也明確應用 433MHz 為 ISM 頻段, 或可理解為 433MHz 是除美洲外, 全球普遍適應的一個 ISM 頻段。
(2) 定義二
5.150 下列頻段:
13 553-13 567kHz (中心頻率為 13 560kHz),26 957-27 283kHz (中心頻率為 27 120kHz),40.66-40.70MHz (中心頻率為 40.68MHz),902-928MHz (中心頻率為 915MHz)在 2 區,2 400-2 500MHz (中心頻率為 2 450MHz),5 725-5 875MHz (中心頻率為 5 800MHz),和 24-24.25GHz (中心頻率為 24.125GHz)
討論: 2區對應美洲, 即美國 915M(或歐洲433M, 見上文定義一), 2.4G, 5.8GHz 等, 這些重要頻段, 與常見的歐美 ISM 頻段的部分定義吻合。
915M 在美國單獨使用的主要原因, 可能是與歐洲中國的蜂窩移動通信網絡(手機網絡)頻段重疊導致。 這或是另一個近似的頻段 868M 的廣泛使用的緣故?
以上, 可清晰說明中國大陸的 ISM 頻段定義, 與國際一些區域的 ISM 頻段定義具有相當的一致性。
2.3 無人機使用頻段(1.4G, 2.4G, 5.8GHz)
(1) 無人機為近來頗具影響力的設備, 也嘗試進行初步頻段分析:
根據 2022年11月3日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再次公開征求意見稿)》約定:
民用無人機機載電臺及與其開展遙控、遙測、信息傳輸等業務的地面無線電臺(站)(以下統稱民用無人機無線電臺)可以使用下列頻率:1430-1444MHz、2400-2476MHz、5725-5829MHz(以下分別簡稱 1400MHz、2400MHz、5800MHz)。
民用無人機為實現探測、避障等功能可以使用 24-24.25GHz 頻段的微功率短距離雷達設備,其使用及技術指標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 年第 52號公告相關要求。
(2) 頻段分析:
(a) 2.4G 與 5.8G 頻段均為 ISM 頻段。(b) 1.4G 頻段定義:
1400MHz 頻段用于民用無人機遙測與信息傳輸鏈路,其中 1430-1438MHz 頻段頻率用于警用無人機和直升機視頻傳輸,1438-1444MHz 頻段頻率可用于其他單位和個人民用無人機。
發射機發射功率限值:
發射機功率等級: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限值/下行(dBm/通道)1: 42 dBm2: 35 dBm3: 23 dBm
(3) 討論:
考慮到 40dBm 對應發射功率為: 10W, 可推測 1.4GHz 作為遙測和信息傳輸鏈路, 能夠支撐較遠的通訊距離。 而其他部分通訊頻率如 2.4G, 5.8G 則位于 ISM 頻段(與后續文章中關注的微功率設備的發射功率相同, 該 ISM 頻段2.4G, 5.8G上體現微功率近距離特征)。
2.4 其他重要的 SubG 頻段(470MHz)
470MHz 起始頻段, 并沒有被作為 ISM 頻段被定義。 但在文件中被世界各國廣泛使用(除美國作為移動通信使用)。
在中國大陸, 該頻段目前似作為 Lora 主要頻段使用, 將在后續的微功率設備頻段內容中繼續討論,
3. “工業互聯網和物聯網頻率使用指南” 對 ISM 的應用限制(無線接入網)
問題: 既然 ISM 對應著工業, 科學, 醫療應用頻段而無需申請, 那么是否但凡 ISM 中的設備, 就可以設計使用于任何使用場景呢? - 并非如此。
就我們的探索過程來看, 情況或恰好相反。 對于各種應用場景存在著諸多限制, 主要的限制可參考工信部的“工業互聯網和物聯網頻率使用指南” 與 “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規范要求” 進行分析。
(1) ISM 中典型的 2.4G, 5.8G 被廣泛的使用于 Wifi 協議設備。 根據 《工業互聯網和物聯網無線電頻率使用指南(2021 年版)》, 嚴格限制于“局域網”的“無線接入系統”, 而與“廣域網(公眾移動通信系統與專用移動通信系統)”相區別。
(2) 正如我們在 《工業互聯網與物聯網使用頻段整理與討論》 文中所引用的, 局域網中的“無線接入系統”, “對于安全可靠性要求不高的工業互聯網和物聯網業務,可酌情使用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頻段的無線接入系統(無線局域網)。工作在上述頻段內的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發射設備不能獨占或排他性地使用頻率。由于易產生相互有害干擾,建議區域或者局部使用?!?/p>
(3) 我們設計這樣一個應用場景: 阿里, 騰訊, 或海康威視等某個大型企業, 充分利用普及應用且價格低廉的的 Wifi 熱點, 并使用跨區域布放大功率無線橋接設備, 或者可以以較高性價比的方式, 實現跨區域比如省級, 甚至全國性的專屬企業網絡(硬件通信回路完全自有)。 從而通過對數據采集存儲處理實現獨享, 并進行數據分析或數據交換實現數據價值。
那么這樣一個全國獨享企業網絡能夠實現嗎?
“由于易產生相互有害干擾,建議區域或者局部使用。” - 根據公告文件, 可推測這或是不被鼓勵或需要相應部門審批的; 且結合該文件上下文來看, 或是違反該“無線接入系統” 作為 “局域網” 被定義的初衷的。
4. 與 “52號文解讀”關于 ISM 定義的認知差異
節選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號》解讀(2019-11-28) ” 文件:
問:我國指定用于工業、科學及醫療(產生射頻能量,以下簡稱ISM)應用的頻段有哪些?與其他國家或者區域有何不同?
答: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其中腳注5.138和5.150,6765-6795kHz(中心頻率6780kHz)、61-61.5GHz(中心頻率61.25GHz)、122-123GHz(中心頻率122.5GHz)、244-246GHz(中心頻率245GHz)頻段用于ISM應用,但其使用須經無線電主管部門給予特別批準;13553-13567kHz(中心頻率13560kHz)、26957-27283kHz(中心頻率27120kHz)、40.66-40.7MHz(中心頻率40.68MHz)、2400-2500MHz(中心頻率2450MHz)、5725-5875MHz(中心頻率5800MHz)、24-24.25GHz(中心頻率24.125GHz)頻段也用于ISM應用,在這些頻段內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必須承受由于這些ISM應用產生的有害干擾。
國際上,433.05-434.79MHz(中心頻率433.92MHz)頻段是國際電聯第一區部分歐洲國家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902-928MHz(中心頻率915MHz)頻段是美國等國際電聯劃分的第二區國家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與歐美相比,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部分國際電聯第三區國家在100MHz-1GHz頻段中沒有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上述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也劃分給了無線電業務使用,不論是ISM應用還是符合劃分的無線電業務,都可以使用上述頻段,但均要符合我國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討論:
(1) 根據我們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公告文件的理解, 中國大陸的 ISM 頻段已獲定義, 并文件中已“散裝”的形式明確定義, 在本文中 2.2 節中進行了節選。
(2) 該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號》解讀(2019-11-28) ” 公告文件, 提及 “與歐美相比,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部分國際電聯第三區國家在100MHz-1GHz頻段中沒有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 與上述文件中的中國大陸 ISM(若干SubG頻段)的清晰定義相矛盾。 由于“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是可用頻段的“字典大全”式約定, 此處疑似“解讀”公告未能像我們一樣, 進行大量閱讀查詢理解, 產生的矛盾認知。 當然, 或有可能是表達形式的問題, 畢竟公告亦為工信部發布, 似可能表達上的我們理解出現誤區, 或在某處有新的公告文件不為我們所知, 產生含糊不清晰的認識。
P.S. 我們的整理或多有不完全不完整之處, 敬請指正。
作者:allen_zhan
編輯:黃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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