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電池"以小充大"丟誠信 侵權被退貨
在說明書上做手腳,標注的是大容量電動車電池,賣出手的卻是小容量。近日,經過煙臺福山工商部門調解,劉先生退回了電動車,而廠家由于不講誠信,丟了信譽,后悔莫及。
1月10日,劉先生在福山區一廠家購買了一臺品牌電動車,說明書上標注的電池容量為20AH。可是使用一個星期后劉先生發現,電動車并不像購買時商家說的那樣可以持續十個小時不用充電。感覺奇怪的劉先生仔細核對才發現,他買的這輛電動車的電池容量只有14AH,這與產品說明上標注的電池容量明顯不符。劉先生于是撥通了福山工商分局的投訴電話。
福山工商部門的執法人員對經銷商和廠家進行了調查。機動車的廠方稱,原則上這兩個型號電池是可以通用的,只是小容量電池比大容量電池充電頻率要高一些,并不影響正常使用,并稱劉先生購買的這種型號的電動車就應該配14AH的電池,產品說明書是由于失誤,標注錯了。
據了解,大容量電池比小容量的電池要貴出140元,廠家這種“以小替大”的行為,就大大降低了電動車的出廠成本,廠家就可以從中謀取高額利潤。根據這一事實,執法人員明確告知廠家的這種行為屬于以次充好,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經調解,廠家向劉先生賠禮道歉并給李先生予以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