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產品質量責任法律依據
中國多部法律對因產品質量引起的法律責任做了系統的規定。
a) 作為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民法能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b) 《侵權責任法》第41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43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第46條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47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 懲罰性賠償。
c) 作為產品質量責任特別法,《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淮嬖谖<叭松怼⒇敭a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d)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責任或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4. 法律解讀
a) 產品質量責任構成要件
產品質量責任嚴格來說是侵權責任中特殊的一種。以上法律對產品質量責任所規定的關鍵詞是“不合格”,產品不合格即可直接推定生產者具有過錯。判斷不合格的主要標準是產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險”。Greenblatt評論無人駕駛車的產品責任時提出有兩個基本判斷,即判斷“過錯”和“不合理危險”。中國和美國在產品責任構成的法理基礎和法律規定是相似的。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判斷產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據,對“合理”的判斷是復雜的。是否合理是一個主觀性比客觀性強很多的因素,不同人的判斷結果可能截然不同。我認為應該選擇一個比平均水平高一點的司機作為判斷無人駕駛汽車產品是否有不合理危險,即無人駕駛汽車的反應速度和處理策略應不低于一個雖贏不了舒馬赫但還算靠譜的駕駛人如出租車司機。換句話說如果一個可靠的出租車司機在特定情況下無法避免事故發生,同樣情況下發生事故就不宜認定無人駕駛汽車制造商承擔產品侵權責任。
b) 產品責任的免責條件
技術產品的法律責任也有法定免責情形,這就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理論上不能排除任何技術有隱形缺陷,缺陷總會在將來的科技發展中逐步被發現,但因此對所有新技術采取過度警惕甚至敵意的態度顯然也是作繭自縛。要注意的是這項免責規定的適用范圍也有限制條件,即當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否則依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c) 產品質量責任分配
無人駕駛汽車制造包括機械系統制造和智能控制系統制造,產業流程更包括從設計到銷售和維護服務的多個獨立環節,即使確認存在產品質量責任也需要進一步確認責任由誰承擔。
雖然產生制造流程本身包括多個環節,但責任承擔一般都是由產品品牌方承擔,因為對用戶來說是基于品牌而購買和使用產品。如果損害的確是在和生產完全無關的環節如運輸、銷售、維修服務環節所產生,應由獨立提供相關服務的當事人負責。
d) 責任承擔方式
對無人駕駛汽車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責任,賠償是責任承擔方式中最主要的一種。按中國法律一般情況下的侵權責任以填平原則為主,侵權賠償額止于彌補受害人損失。但如果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法院有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7條在填平之外施加懲罰性賠償,以懲戒生產商的惡意。
(四) 系統安全與隱私保護
控制系統安全理論上既是產品質量責任的一部分,也更多是應該由技術事先防止風險而不是由法律在事后處罰。隨著黑客攻擊行為越來越廣泛以及越來越多的黑客卷入犯罪團伙甚至政治集團,無人駕駛汽車的系統安全面臨極大考驗。和作為財產損失的銀行賬戶失竊不同,無人駕駛汽車的系統安全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身家性命與社會安全,其防范級別只能過之而無不及。
和系統安全相關的是隱私安全。無人駕駛汽車的控制需要有巨大的數據交換,作為超大移動終端車載又必然與外界進行海量信息交換。無人駕駛汽車既產生海量的用戶數據又不得不盡可能向互聯網開放,這對天生的矛盾將使無人駕駛汽車的信息安全保衛戰極為激烈。當然從反面看的話,對安全行業也是一個巨大的發展機會。
?。ㄎ澹?法律的適應
這是一個比較有趣的問題,即當下針對傳統汽車的交通規則在無人駕駛時代不得不做全面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顯然所有的法律法規都是在默認規制的對象是駕駛人而不是長的和汽車一樣的機器人。技術進步迫使法律進化將成為一道長久的風景。
三、結論
無人駕駛有不可思議的野心,但技術并不能獨自帶來繁榮。當技術文明奔跑的太快,以法律為代表的社會文明也必須加速趕上。無人駕駛,我們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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